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了《上海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办法》紧密联系上海实际,对公、检、法、司机关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对象范围、法律援助通知与申请的受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规定、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共有40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突显了五大亮点。
一、扩大了通知辩护的适用情形。根据新修刑诉法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还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进一步扩大了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促进司法公正。
二、完善了对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审查方式。《办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适用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即上海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同时,首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无法协助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的,经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书面注明,可以视作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解决了在押人员因无法联系家属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而不能获得法律援助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三、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办法》改进了法律援助指派方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情、律师专业特长和执业年限、受援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合适的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律师时,还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意见。严格了办案律师的选任,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从源头上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四、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办法》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前以及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前,应当听取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阶段,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应当指派同一名律师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除提供辩护外,还应当协助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法庭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认罪悔罪等教育,促使其改过自新。
五、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的市、区两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本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上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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