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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看守所管理模式的四个转变

2013-08-18 15:06: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监所管理部门更新思想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实现了羁押理念由保障侦查到保障诉讼的转变、羁押管理由单一管理向综合治理的转变、羁押形态由封闭管理向开放透明的转变、羁押目标由单纯确保安全向安全文明并重的转变。

    近年来,特别是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监所管理部门紧紧围绕确保监所安全文明目标,更新思想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管理创新,推进信息科技,完善监所保障,实施了若干工作机制创新,实现了“四个转变”。

    羁押理念:由保障侦查转向保障诉讼

    新中国成立之初,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主要羁押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同时监管改造少数已决的短刑犯。人民法院管辖的看守所,主要关押普通刑事案犯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及已决待转出的案犯。1950年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把法院管辖的看守所全部交由公安机关管辖,羁押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逮捕、拘留的人犯及监管刑期较短的已决犯。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管辖”。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看守所主要围绕着如何保障侦查活动开展工作,甚至一度被赋予“深挖余罪”的职能。民众认为看守所和办案机关“合穿一条裤子”、学者对于看守所职能定位的诟病也正是基于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公民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1996年国家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把“打击犯罪”修改为“惩罚犯罪”,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态度更加理性,而且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及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人权保障的内容。2012年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直接作出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近年来,针对看守所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人们对看守所问题的关注,公安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就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执法理念、管理方式、设施建设等制约监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了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战略目标、具体要求,理顺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管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传统的看守所羁押制度保障侦查的本位主义理念转向了符合现代法治的保障诉讼理念,为公安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羁押管理:由单一管理转向综合治理

    我国看守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但经费保障、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法律监督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单独承担着看守所的管理任务,致使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成为看守所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公安部将看守所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看守所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凡看守所发生责任事故的,当地不能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010年3月,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管理、监督、支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公安部与财政部还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看守所经费保障机制。2011年6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又联合下发《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通知》,决定工、青、妇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

    目前,全国县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起了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公安主管、各部门支持配合的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保证公安监所安全文明、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建立起了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正在实现看守所由单一管理向综合治理的根本性转变。

    羁押形态:由封闭管理转向开放透明

    长期以来,看守所处于一种封闭的管理状态,缺乏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社会监督制约缺失,致使看守所工作不被社会所了解,甚至产生误解。近年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指导全国看守所更新观念,打破长期以来封闭运行的格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形象。从2009年6月开始,全国看守所不仅做好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主动将监所监控及在押人员有关情况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实现实时监督,而且逐步对社会开放。通过召开在押人员座谈会、召开律师座谈会、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各界人士参观等多种方式,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2011年9月,公安部在全国看守所建立起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机制。特邀监督员有权在工作时间采取不事先告知方式巡查看守所,探访与执法管理工作相关的地点和人员,与看守所民警和被监管人员谈话,可以参加看守所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活动,听取看守所工作情况通报,可以向看守所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这些开放性的举措,不仅进一步促进了看守所的规范和文明,而且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公安监管场所良好的执法形象,标志着我国看守所的羁押形态由封闭管理走向了开放透明。

    羁押目标:由单纯确保安全转向安全文明并重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是国家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的重要评价指标,看守所必须坚持安全文明的工作目标。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不仅要求看守所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自觉将其贯彻到具体工作中,而且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行收押告知制度。看守所收押新入所人员时要告知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报告,并告知报告方法。实行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看守所设有过渡监室,新入所人员关押于过渡监室,7日内每日进行体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实行在押人员报警制度。看守所每个监室都安装有报警装置,方便在押人员及时报警。实行主、协管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民警直接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进行管理。实行在押人员财物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个人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消费必须由本人签字。

    全力遏制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根据规定,办案机关除因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等法定原因外,并经该办案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依程序办理出所手续外,讯问在押人员一律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室内用金属防护栅栏分隔,分设出入口供在押人员和办案人员分别出入,避免人身接触。在讯问室加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借助科技手段防止刑讯逼供。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一律拒绝提讯。实行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和届满报告制度。对于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书面报告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由其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建立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制定 《看守所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工作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建立登记档案,对在押人员投诉予以登记,并及时转递或者调查处理,及时反馈。

    保障在押人员会见权。充分保障在押人员与律师的会见权,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只要相关手续齐全,除了因侦查人员正在讯问、没有会见场所等特殊情况,看守所应当立即安排会见。此外,对羁押时间长、身体健康较差等未决在押人员实行单向视频会见,既保证会见权,又不影响办案,解决了家属不放心的问题。对留所服刑罪犯实行双向视频会见,通过互联网进行,方便路途较远的家属会见在押亲人。上述看守所工作机制创新中的有效举措,表明了其羁押目标由单纯确保安全向安全文明并重的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现代法治追求。(作者为 冀祥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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