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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完善与落实

2013-08-18 14:33: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期间,诉讼是当事人解决利益纷争的重要形式,也是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随之产生的涉诉信访问题一方面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涉诉信访案件尤其是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的不断增加,严重制约着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此,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实际,专题调研了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完善与落实问题。

    今年以来,孟津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48件,其中反映裁判不公的16件,执行不力的15件,立案问题的8件,拖案不办的3件,其它的6件。这些案件均为信访老案,重信重访情况严重,终而不结;进省访和进京访人员较多,占总信访人比例的33%;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其中反映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立案问题的占总量的81%;信访形势严峻,呈现出老户规模化、诉求浮夸化、上访日常化、手段科技化、行为恶劣化、上访串联集访化、上访诉求代理化等特点。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即办理、复查、复核;2009年8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系统规定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终结对象、程序及责任主体等内容。然而,在实践中涉诉信访问题的终结工作步履维艰,待终结的案件居高不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诉信访终而不结。上级机关对缠访闹访案件重复登记、转办和交办,或者评查或终结过程中衔接存在问题,有的案件上报后一直无评查终结结论;有的案件案卷虽发回,但无评查或终结意见,这导致在实践中涉诉信访案件难终结,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极大削弱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信访不信法思想存在。一方面,受传统文化和老百姓“清官情结”思想影响,不少群众认为“政府万能”,“信访不信法”理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信访成本低、效率高的现实状况使得不少群众遇到困难选择信访途径。另外,一些领导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行政权力取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致使信访终结机制形同虚设。

    三是信访机制运转不顺畅。《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信访报案领导在稳控责任书中签字,但实际情况中,不签字的情况时常发生,导致稳控责任难落实,从而影响终结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不服省级以上政法单位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难以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也影响着终结机制作用的发挥。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着眼源头预防,突破信访困境。通过风险评估,将信访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判后释法,让当事人增进对法律法规和司法工作的理解,实现释疑解惑的目的。通过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打击震慑老赖,尽力破解执行难题,赢得申请人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达到定分止争、减少信访案件的目的。

    二是提升司法信仰,强化法律权威。在解决信访问题时,应恪守法律底线。合法的信访诉求,应尽量在诉讼活动中解决;非法的信访诉求,尽可能通过释法析理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依法终结。不能为求一时之稳,一味满足上访人的无理诉求而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损害司法权威。

    三是细化终结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判决、裁定生效在一审,或者被上级法院维持的,由一审、原审法院组织实施终结;判决、裁定被上级法院改判的,由作出改判的上级法院组织实施终结。同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涉诉信访终结工作负有监督、审查之责,对下级法院报请终结的案件应进行认真审查,认为不符合终结条件的,应退回重做化解息诉工作;对弄虚作假、掩饰问题、顶着不办、渎职失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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