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监控资料不仅涉及治安防范和公民隐私,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公众监督公权力及公务人员的期望。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消息一出,立即遭到网友的质疑,认为这是妨碍监督之举。
其实,平心而论,就总体而言,该《条例》较好地平衡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了两方面意义。一是加强治安监控,强化了公权力。《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区域、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场所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重要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旨在“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二是注重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区域不得私装视频监控;依法安装技防设施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对监控资料的采集、保存、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然而,公共场所的监控资料不仅涉及治安防范和公民隐私,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公众监督公权力及公务人员的期望。宪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着: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举报等监督权。而目前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多。尤其是,周久耕、“表哥”、雷政富等人的落马,都循着图片视频被传、被人肉、被调查、被处理的轨迹。这也让很多民众将监督权重担压在了监控甚至偷拍材料上。《条例》一刀切地禁止私设监控,就让公众产生了某种质疑:这是否为贪腐者撑起了保护伞,妨碍了监督?
应该指出,相对于普通人,公务员法对公务人员的品行、道德、作风等都有着更高要求,也有着“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因此,其隐私范畴较普通民众要窄。如果他们佩戴和收入明显不符的饰物;进出不适合公职身份的场所;婚姻外与诸多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对象受伤。这自然有瓜田李下之嫌。
如果事件经过刚好在公共监控设施之下,公民是否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呢?公民偶遇官员不良行为,所拍摄材料算监控资料吗?公众获得这些材料,是否有权向有关部门递交甚至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将视频传到网上?这些问题在《条例》中似乎并没有答案。
以上诸多疑问都归结于,《条例》并没有将监控材料的监督价值予以明确并主动利用起来;也并没有在禁止公民私自监控的同时,给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公布监控材料的权利,更没有用监控材料来武装薄弱的公民监督权。而这些不仅是众望所归,更是政治清明、社会清廉的有力保障,法律于此本应更给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