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紧密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从“四个加强”着手不断强化立案监督,有效提升了监督效果。
一、加强内移外联,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切实加强本院各部门的联动配合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广泛收集立案监督线索。一是发挥侦监部门监督主体作用,注意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环节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加强侦监部门与控申、反贪、反渎、公诉、监所等部门的联动配合,把立案监督寓于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中,齐抓共管,发现线索及时移送侦监部门,形成立案大监督格局。三是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平台,建立起资源共享、信息互动的信息网络和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二、加强分类监督,提高立案监督水平。对立案监督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及时总结各类监督案件的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有效指导立案监督工作实践。对侵财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窝藏、转移、运输赃物等犯罪行为;对聚众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幕后指挥或提供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立案侦查等情况;对提供场所类案件,注意发现是否有容留犯罪案件的线索;重点审查“在逃”及“另案处理”类案件,防止个别人员“钻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如在办理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发现吸毒人员张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情节,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
三、加强撤案监督,扩大立案监督广度。积极探索监督撤案的方法和途径,形成监督立案与撤案监督并举的工作局面。对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予撤案但公安机关未予撤销的案件,及时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予以纠正。如曾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经该院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一直未予撤案,该院就此发出了《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
四、加强动态管理,确保立案监督实效。严把监督案件质量关,建立专人跟进制度、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多管齐下,确保立案监督效果。一是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始终坚持将“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后续沟通,及时了解立案监督案件侦查进度。三是细化立案监督案件动态登记。完善案件的登记管理制度,对监督案件实行独立登记,准确记录立案监督案件的案由、承办情况和侦查进度等,动态掌握和跟进案件办理进展,以利开展侦查监督。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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