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超市购物时,手机不翼而飞。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手机是被小偷偷走了,我认为,作为经营者,超市有义务保证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请问:购物时被扒窃,超市是否应该赔偿?
答: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超市销售的商品与提供的销售服务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只有顾客与超市之间在形成保管合同时,超市对顾客交由其保管的物品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你在超市购物手机被盗遭受的财产损失,并非来自超市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对你造成的伤害,而是来自于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对你造成的损害,超市的经营行为、销售服务行为与你的手机被盗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超市对你并不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此你无权要求超市予以赔偿。
问:今年二月,我到华阳超市购物,在搭乘超市滚梯过程中,由于乘梯人员较多发生推挤,致使我的外衣被卷入滚梯皮带缝内,身体受了重伤。我住院接受治疗花费了5000多元。我多次要求华阳超市赔偿损失,均遭拒绝,他们认为这是由于我个人乘坐滚梯时不注意引起的。请问,华阳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华阳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你有权要求华阳超市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问:我外婆在商场购物时在试衣间里试衣,没想到试衣间内的一个装满货品的重物突然坠落砸在她的右脚上将右脚砸伤,砸伤后与商场协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请问商场是否有责任赔偿她的医药费等损失?
答: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商场作为经营者对其场所内的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你外婆人身受到损害,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