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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诈弹有必要提上立法议程

2013-08-17 14:06: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张枫逸

今年5月15日发生的5航班“诈弹”案震惊全国。日前,此案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洪亮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加之其属于累犯,建议法院判处8年至12年有期徒刑(8月15日《新快报》)。

近年来,国内航班屡遭“诈弹”恐吓,仅去年公开报道的就有10多起。从表面上看,制造“诈弹”的导火索五花八门,有的是故意恶作剧;有的是害怕赶不上飞机;还有的出于某种主观目的泄愤,比如本案中王洪亮就供述其动机是由于和女友开房屡屡被查,产生了报复心理。然而,追根溯源,真正的问题还在于谎报“诈弹”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人对公共安全和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敬畏。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指出,“飞机和广场、火车站、商场等都适用这一条款很不合理,航空器的安全要求和事故危害不可与这些相提并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严重后果”缺乏细致条款和解释,最终往往是从轻处罚。比如,2012年贵阳、三亚等地连发“诈弹”案件,事后责任人只是被批评教育或者刑事拘留。

除了刑事处罚过轻,民事赔偿更是法律盲区。为确保万无一失,有关部门面对“诈弹”只能宁可信其有,从紧急返航,疏散乘客到登机检查,退票改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应对。一架加满百吨油、载客200人的波音747飞机,“诈弹”造成的损失可能高达百万元。不过,由于法律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缺乏经济赔偿的规定,一些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只是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相关航空公司和乘客也往往自认倒霉,鲜有向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

航班“诈弹”扰乱了公共秩序,浪费了社会资源,造成了公众恐慌。鉴于其巨大的现实危害,国际上普遍采用从严惩处、从重处罚的方式予以打击和遏制。在美国,被告人将面临20年徒刑甚至终身监禁,以及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的经济赔偿。而韩国最近也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从明年起将发布虚假“诈弹”威胁的罚款上限提升至5000万韩元。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维护民航运营秩序。在“5·15”航班“诈弹”案中,检方给出8年至12年从重量刑的建议,体现了司法机关重典治乱的坚定决心,维护了法律制度的尊严,有助于惩前毖后,以儆效尤,有效遏止航班“诈弹”,保障公共安全。今后,司法机关有必要将本案作为指导案例,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打击力度。此外,如何对航班“诈弹”单独设定罪名,明确量刑尺度,完善经济赔偿,也应提到立法议程上来。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