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制约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之一。“执行难”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原因错综复杂。在具体表现形式上,“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已经成为法院执行中的最大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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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如何管住“老赖” |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根据该规定,10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黑名单”最早出现在一些地方法院执行工作中,其效果如何?全国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怎么产生和发布?将发挥什么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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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委托执行案件不再踢皮球 |
“执行难”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出现“执行难”的原因很复杂,其中,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法院到外地执行成本过高,是制约此类案件有效执行的重要原因。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委托执行制度不完善,虽然解决了执行工作中一些问题,但实施效果离立法初衷还有很大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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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眼查控”将老赖“一网打尽 |
无论是发布“失信黑名单”,还是开展委托执行,都离不开“找人查物”的基础工作。 目前,一些法院改变人工查询的传统方式,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找人查物”,还实现了在网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从根本上扭转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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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如何解 三“理”路指的就是执行中的“法理”、“事理”和“情理”。能否走好三“理”路,一定程度上要看对人民群众是否有感情。只有心中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才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做到融法理、事理、情理于一体,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才能通过自身的执行活动,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感受到法院的关爱、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要能走好三“理”路,即使当事人开始有再大的情绪,案件再是疑难复杂,也会迎刃而解的。 执行信息化,契合现代法治精神。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和予以信用惩戒,是协助执行单位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信用体系成员单位落实自身职责的应有之举,其协助执行的内容实质未变,只是协助执行的形式、手段实现了转型提升,从而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科技化发展趋势,也更加有利于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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