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隐性民间高利贷纠纷增多
法院以借条下判被告有口难辩
“我实际只借了他50万元,另外15万元是利息,我有他的银行支付记录。”被告说。“不对,借的就是65万元。”原告举起手中的借条说。被告李浩和原告王军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最终,法院判决李浩偿还王军65万元。
审理这起案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惠说,此类案件,往往原告手中握有被告书写的借条,让被告有口难辩,法官只能按借条上的数额判决。
据了解,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趋势,隐性高利贷现象逐年增加。法律规定公民参与的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规避法律,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计入本金。
2008年,焉耆回族自治县七个星镇小伙彬柏骑摩托车将一行人撞伤,法院判处彬柏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18万元。彬柏借了10万元高利贷赔偿受害人损失。借款到期后彬柏没钱还,利息成了本金。就这样利滚利,4年欠债总额达35万余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总额逐年上升,分别为1201.16万元、1417.82万元、1805.98万元。该院民一庭庭长叶萍说,不仅单个案件标的额呈增长趋势,而且隐性高利贷占很大部分。
新疆律师协会会长桑云说,民间借贷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按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自借贷,一部分需要资金的个人及中小微企业,不惜借助高利民间资本解决资金周转难题,一不小心就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这根红线。
叶萍建议,金融机构应简化借贷程序,有条件放宽借贷条件。例如将银行还款记录作为贷款额能否提高的条件,对讲诚信的贷款人降低贷款门槛,以解决贷款难问题。(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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