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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再生证据对证实犯罪的作用

2013-08-16 10:49: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杨慧亮 顾惠忠 林竹静

刑诉法对刑事诉讼取证、固证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的程序要求,而职务犯罪中由于反侦查活动活跃,容易产生再生证据。研究如何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再生证据是开辟取证渠道、有效证实犯罪的途径之一。

一、再生证据的概念与特征。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活动中所形成的证据。与原生证据相比,再生证据还具有以下四个特性:一是继发性。再生证据形成于案发后,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二是违法性。再生证据的形成具有违法性,其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三是依附性。相对于原生证据,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四是易逝性。当事人反侦查活动是隐蔽而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瞬息之间就可能灭失。

二、再生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实例。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往往会进行反侦查活动,这虽然很可能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但也可能会为侦查提供犯罪线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再生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揭穿谎言获取再生证据。侦查人员在面对一些受贿人、行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攻守同盟、串供等行为时,可通过让其充分展现自己的演技,对其辩解进行细致的甄别,从中寻找切入点,戳穿其谎言,击垮其心理防线,进而获取再生证据。如上海市闵行区有线电视中心主任计某在负责有线电视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受了工程承包商陆某的贿赂款30万元。2013年3月,计某听说陆某被调查,于是补签了两张3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让其子将其中一张借条送到陆某妻子顾某住处。在讯问中,计某刚开始坚称这30万元是装修借款。侦查人员欲擒故纵,让其充分辩解,然后通过对陆某、顾某、计某及其子四人的交叉讯(询)问,对计某的供述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甄别,从中寻找切入点,戳穿其谎言,最终使计某交代了其制造伪证的全过程,并且使这张所谓的“借条”成为固定行贿和受贿犯罪事实的再生证据。

(二)听其辩解寻找再生证据。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刚开始到案时,出于对抗心理,往往会作出种种辩解,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应善于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使其“言多必失”,无法自圆其说,从中发现证实犯罪所需的再生证据。如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高某在负责中心综合楼改扩建工程项目中,收受了工程承包商任某的贿赂款10万元。当时,任某为掩人耳目,以其妹夫孙某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存入10万元,将银行卡送给高某。高某收受后,取用了其中的2万元。2013年3月,高某接到领导电话要求其立即回单位处理要事。高某感觉不妙,立刻吩咐妻子蔡某将银行卡及2万元现金退还任某。由于任某手机无法接通,蔡某将这笔钱还至孙某手上。开始讯问时,高某对收受任某贿赂一事矢口否认,随后又承认其曾经收到过一张银行卡,但早已退还任某。随着讯问的深入,高某的辩解越来越漏洞百出,其收受该笔贿赂所涉及的知情人及相关退还赃款的事实细节也被一一带出。而这些都成为有力固定这笔行、受贿事实的再生证据。

(三)察微析疑发现再生证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掩盖犯罪行为为目的进行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往往出现“此地无银”、“画蛇添足”、细节失真、有悖常理等“露马脚”的情况。侦查人员通过对再生证据的察微析疑,寻找矛盾点,往往能使犯罪嫌疑人原本用来逃避罪责的掩饰行为成为证实犯罪的再生证据。如某公司车辆机械管理员沈某利用负责该公司废旧车辆处理及牌照额度出售的职务便利,侵吞废旧车辆及牌照额度出售款48万余元。2013年3月,该公司纪委有所察觉并对其开展调查后,沈某央求焦化公司负责人仇某为其出具上述款项尚未由焦化公司支付到该公司账户的假证明,同时沈某将48万元赃款交给仇某,让其通过焦化公司汇入该公司账户,企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仇某一一照办。开始讯问时,沈某对上述涉嫌贪污事实拒不承认,仇某也咬定确实是其没有及时把交易款项支付给焦化公司。就在讯问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细节:仇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签的日期是2012年12月12日,而该《情况说明》提交至该公司纪委的时间却是2013年3月。侦查人员对仇某指出,按照常理,仇某完全没有必要将一份延期付款说明在手头放置三四个月之久,并向其指明伪证行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很快,仇某交代了其帮助沈某作伪证的事实。仇某出具的假证明也成为有力指证沈某犯罪事实的再生证据。

三、收集、运用再生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确保收集再生证据程序合法。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第二,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第三,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第四,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在收集再生证据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采取侦查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实施反侦查行为进而促成再生证据的产生,但是侦查谋略的运用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注意取证、固证过程的程序合法。

(二)抓好收集再生证据的时机。侦查人员要把握好收集再生证据的时机,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过早会打草惊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将不再进行反侦查行为;而过晚的话,再生证据已经灭失,不仅不能收集到再生证据,连原生证据也会消失殆尽。因此,把握好收集再生证据的时机是对侦查人员素质的很大考验。在反侦查行为发生时,侦查人员要及时发现、收集获取证据,并加以保全和固定。

(三)及时固定再生证据。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及案件相关人询问谈话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行为时,应及时进行搜查,获取赃款赃物等罪证,及时固定证据。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