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的时代背景下,打造符合现代法治需要的专业化、职业化、具有高尚道德水平的法官职业群体形象是消弭“法官门”印记,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路径。
司法公信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法官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官形象是司法公信的人格载体。法官形象是公众感知司法公正最直接的途径,由于法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所以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主要来自于对法官印象的好坏,对法院的评价也主要以法官为主要关注焦点,法官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的印象,从而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
其次,法官形象是影响司法公信的主要因素。法官的审判作风、审判质量和道德品质等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而这一切都是法官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民网等网站关于影响司法公信的主要因素的调研分析情况看,法官的审判作风、审判质量和道德品质等都被列为其中的重要因素。司法公正的实现应该从追求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理来实现,法官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其形象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主要因素。
再次,提升法官形象是司法公信建设中容易实现的选择。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业务素质和日常生活中外在品性的有机统一。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彰显司法公信还存在诸多障碍的情况下,通过提升法官形象来促进司法公信无疑是一条现实可行的渠道。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曲曲折折,时至今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外部法治环境迈向现代化的同时,传统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仍然坚韧顽强,这决定了打造当代法官形象既要考虑传统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又要考虑现代法治的需求;既要考虑本土法治文化对现代法治的积极意义,也要考虑西方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既要考虑整个国家法治的统一,也要考虑地方不同的司法需求;既要考虑符合当下的司法规律和社会公正期许,又要在动态中不断修正法官形象。因而,打造符合时代特色、地域特色、法治现代化要求的当代法官形象是新形势下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打造当代法官形象需要与时俱进,尊崇司法规律。自古以来,我国历史上出现了数位铁面无私的青天法官形象。如通常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法官皋陶,往往和獬豸同时出现并共同审案断案,形成了神人合一的神判形象。又如铁面型法官包拯、海瑞等,还有矜谨型法官狄仁杰、徐九经,精察型法官况钟、于成龙等。这些法官形象身上承载了人民群众对“公正”、“清廉”、“严格执法”的期盼。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官,不仅要审案,而且还兼任行政官员、检察官、侦探、法医、执行官,案件审理也不仅仅是升堂问案,还包括从接诉状到杀头的整个过程。如果现代法官还像他们一样,集侦、控、审于一身,显然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的需求。现代法官形象的打造要立足于现代法治发展的现状,不可能脱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与传统司法相比,现代司法强调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发展方向。
打造当代法官形象,须体现民意性,尊崇社会对公正的期许。对公众而言,司法公正是对司法活动的要求和感觉,司法公信则主要来自于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其评判标准主要是道德、习惯和法律。公众对法律的理解有一定的局限性,评价标准也缺乏统一尺度。法官办案均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尊崇的公正主要是指向法律效果,评判标准主要是法律。关注点和评判标准的差异导致公众和法官在司法公正的认知上存在差距。这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法官对公众的诉求和感受尊重不足。实践中存在的超审限结案、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等人为影响司法效率现象的存在以及对待当事人冷漠的作风,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和对感情的伤害。另一方面,公众的诉讼心理期待有时候过高。几千年来沉浸于“德礼为教化之本”、“法为盛世所不尚”甚至“权大于法”等社会意识中的国民,在较长的时期内,会不自觉的以较高的道德要求来混同诉求标准和评价审判结果,他们往往还认为法院能包办一切,以为案件一进了法院就进了“保险箱”,有“理”就会绝对胜诉,对司法和法官抱有过高期望,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偏激,进而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因而,要使法官的形象契合并影响当事人和公众的公正评价标准,使其朝着有利于缩小公众公正感和法官公正感差距的方向发展。
打造当代法官角色,应体现特色性,尊崇地域实际。苏力教授认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各地对诉讼制度的需求一定是不同的,同样的制度设计在各地、在各个司法制度的层级绩效也必定不同,整齐划一的制度设计不仅无效,而且危险”。由于法官是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故而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对法官形象的打造。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农村与城市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不同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地区打造法官形象同样要遵循不同地区对司法的不同需求,对司法需求的回应和对法官形象的打造要贴近当地生活实际。当前法官系统塑造的先进法官形象在客观上体现出了不同的区域特征。陈燕萍作为江苏泰州一个基层法庭的法官,其服务的地区贴近苏南,正在从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因此她的形象既体现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体现了积累和运用大量地方性知识的特殊技能和工作方法;金桂兰作为黑龙江宁安县的法官形象代表则是一个扎根基层,具有长期农村工作经验,会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宋鱼水作为北京的法官形象代表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荣立全国法院一等功的浙江法官陶蛟龙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浙江地区在金融、破产等方面特殊需求下产生的先进法官形象;重庆法院一等功荣立者白明德则代表了西部落后山区兢兢业业服务于基层司法的法官形象。这些法官形象之所以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这些法官形象的打造适应了当地的司法实际需求,并积极做出了合理的回应。
打造当代法官形象应体现专业化,尊崇法治现代化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不断向精细化发展,对司法的需求提出了专业化、多样化、精细化的需求。法官形象的打造毫无疑问需要适应这一特征,在法治现代化的引领下培养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较高的法官形象,比如刑事法官的形象应当侧重于威严庄重、不徇私情;少年法官的形象则应当侧重体现和蔼可敬、慈爱善良;民事法官可以侧重打造中立客观、细致亲和的形象;商事法官可以侧重打造业务精湛、办事高效的形象;知识产权法官可以侧重打造知识渊博、勇于创新的形象;行政法官的形象可以打造为关注民生、保护弱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局面,促进司法的现代化。
打造当代法官形象应重在塑造法官良知,尊崇高尚道德标准。自古以来,人们对官吏的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古人认为:“德不厚者不可使民”,“德不称其位,其祸必酷”,说的是官员的德行要与其官位相匹配。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手握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裁判权,肩负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也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平。一个没有高尚道德水平的法官,不但不能为人民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在当下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因其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还有可能陷入各种“门”,前途、声誉尽毁。当代法官形象在道德上应该是一个集甘于寂寞的品性、良好的独立品格、顽强的敬业精神、浓厚的为民情怀等高贵品质于一身的现代司法工作者。在社会活动及日常交往中,慎言检迹,严格自律;在职业活动中,不受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不当干涉,常思贪欲之苦,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做一名真正独立的法官;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的自觉,按照严格的行为规范,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职业操守的事情;在职业发展的多种可能面前,坚持一线审判岗位不动摇;在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情况下保持一丝不苟的办案态度,打造精品案件;在司法理念上强调司法为民,高度重视司法文明,实现司法的人道主义,及时了解、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吴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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