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对一起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诉纠纷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二被告朱先生与朱辉(化名)系父子关系,原告与朱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1年8月9日,朱先生与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对朱先生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安置人口为包括朱先生在内的7人。其后,朱先生用拆迁款购买了涉案房屋。2007年9月10日,朱先生与朱辉签订《赠与合同》,并在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朱先生将涉案房屋赠与朱辉(个人)所有。依据该合同,涉案房屋于2007年10月23日变更至朱辉名下。
2011年,朱先生将朱辉诉至丰台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朱辉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赠与合同》。2011年11月31日,丰台法院判决撤销朱先生与朱辉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判决后,朱辉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7日,朱先生将朱辉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朱辉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丰台法院以(2012)丰民初字第10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朱先生、朱辉均未上诉,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朱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6月20日裁定驳回了朱辉的再审申请。
庭审中,原告自认其于2012年6月份收到了(2012)丰民初字第10601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以该判决书侵犯了自己利益为由,将二被告诉至丰台法院,要求撤销(2012)丰民初字第1060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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