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正洋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法律设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启动机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司法官启动机制,而是介于两者间的拓展化的法官委托鉴定制。现有的鉴定启动制度存在控方权力过大、启动权分散、证明责任与鉴定启动权无法衔接等问题。如何通过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实现司法鉴定最基本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在立法和司法中得以认可是破解当前鉴定困境之可能方法。
1.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由于我国尚未完全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及证人交叉询问机制,现阶段不宜将鉴定启动决定权交予辩方。专家证人制度在承载实现正义与当事人诉讼利益互不兼容对立价值中所体现的固有弊端,以及英美国家致力于制约专家证言的作用也证明了这一点。同时,对于控方所享有的鉴定启动决定权,可采取逐步限制直至取消的模式。
2.强化诉讼主体参与监督机制:法院复核鉴定启动权和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强化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的参与权包括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选择权、对鉴定活动的知情权、向鉴定人员的提问权、发表意见权也应是我国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这些除了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必要的完善以外,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配套改革也是十分必要的。
3.司法鉴定公信力的重塑。培养优秀的法官群体在司法鉴定公信力树立中作用举足轻重。培养对法律的绝对忠诚和挚爱的法官职业群体,塑造法官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为司法鉴定制度公信力的重塑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诉讼浪潮汹涌而至亟需加速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今天,关注和重视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的重置,实现司法鉴定中的公平与正义,刑事诉讼不仅仅是控制犯罪的过程,更是衡平利益与价值,以协商的方式促使控辩双方沟通,最终解决双方冲突的过程,从而实现由追诉形态向诉讼形态的自然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