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中国开出黄金反垄断第一案罚单
7月,上海多家本地金店涉嫌价格垄断,8月12日,中国国家发改委终于开出罚单,对老凤祥、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五家金店做出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合计罚款1009.37万元,同时,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也被罚款50万元。对此,老凤祥与豫园商城发公告称,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解说:一纸反垄断调查令,让“抢金热”高温下的金店行业再度成为焦点。经查实,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于2007年7月、2009年1月、2009年10月、2010年2月、2011年11月多次商定“黄金协会价”。老凤祥、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五家金店所销售的黄金、铂金饰品中,调价时间、幅度以及牌价高度一致。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在组织各金店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依法对其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此外,上述五家金店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新华网)
【近年案例】
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工商部门共查处并结案了12起垄断协议案件,其中9起是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深度观察】
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案件公布平台正式开通运行,并公布12起垄断案例。上述案例便是其中之一,其它案例还包括“江西省泰和县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浙江省江山市混凝土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等。案件涉及建筑材料、二手车交易、保险、旅游、供气等行业。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指出,反垄断法实施近5年来,行业协会涉嫌垄断协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希望通过各部门执法、公示及查处,促进行业协会更加规范,竞争理念更加合理”。
【原因剖析】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协会正不断催生形形色色的垄断“创新”。2007年,国内方便面企业上演统一调价,最高涨价达40%;2010年,“新书销售不低于8.5折”的规定经三家协会商定出炉;2011年,浙江富阳造纸企业被发改委认定串通定价……上述案件背后,都有各类协会的身影。
以“自律”之名打击竞争对手,利用社会团体身份规避罚责,以及“二政府”的背景,均使行业协会沦为“横向垄断”工具。我国的行业协会多是有主管部门的,因此,一些行业协会有意无意地模糊其间的界线,让人产生“二政府”的印象。从查处的情况看,本该行使“自律”之责的行业协会,却使出了种种垄断之术“自肥”。
【应对措施】
近期工商总局开通了反垄断案件公布平台,对工商机关查结的垄断案件向社会公布,以此深入宣传反垄断法,引导广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工商部门也将继续抓好垄断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企业,引导和规范一个行业。
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必须依法发挥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不能背离市场法则,好心办坏事,甚至违法违规,助纣为虐。行业协会抑制会员之间恶性竞争的方法有很多种,不能走极端,组织企业签订垄断协议,导致企业之间“不竞争”,损害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案件公布平台的开通,标志着国家工商总局已建立反垄断案件公布机制。希望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在制止垄断行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的前提下,还可尝试引入行业协会竞争机制,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等“一业多会”,激发行业协会的活力,提升其服务水平,避免一个行业一个协会的垄断局面。另外,政府还可加强对行业协会运作效率的监督、建立评价机制,督促行业协会诚信自律。
【媒体评论】
新华社:值得警惕的行业协会垄断身影
作为政府管理的“助手”,规范行业发展的“能手”,本应是联合企业力量、促进行业自律的社会组织,却成了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组织价格联盟获取垄断利润的“枪手”。其结果,不但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和行业效率提高,伤害的是企业的创造力和行业健康程度,失去的是老百姓的耐心和信任。
行业“自律”不能成为行业“自肥”,行业协会既不能走软弱松散的“老路”,也不能走上组织垄断、推高价格的“歧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准确职能定位,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同时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加强公众监督。惟其如此,才能使行业协会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人民网:反垄断“罚单”彰显法治公平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护航。“经济人”的考量、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容易使一些优势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等方式,形成价格等方面的垄断,独占高额利润,这对市场活力、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都是严重的损害。因此,世界各国对垄断行为均十分警惕,普遍制订了较为完善和严格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为施以严厉处罚。在欧美国家,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欧元的反垄断罚单不少见,像微软、英特尔等大企业都曾受到巨额罚款。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制建设的进步,“天价罚单”开出,将不再是什么轰动的大新闻,人们将以更加理性而开放的态度来看待,整个社会对“反垄断”的认识也会逐渐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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