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近日向南昌市某银行送达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对游某、周某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银行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据了解,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江西法院审结的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3月,南昌某银行与一家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当月向实业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实业公司以第三人游某、周某商铺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3月9日,借款逾期,该公司未按期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抵押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实业公司未如期归还款项,银行按照抵押合同约定,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物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符合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黄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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