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确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设定的一项新诉讼制度,目的是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为正式的诉讼制度,缘于近年来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有益探索及其取得的积极效果。但是就该条文的相关规定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继续探讨:
一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仅限于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实践中,我们发现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显得过窄,应当允许对成年人的一些特殊犯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践表明,附条件不起诉与直接不起诉相比,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效果更好,也更能保证检察机关在作出正式不起诉时的社会效果。
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从本质上说就是在正式不起诉前增加一个考察期,要求被不起诉人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同时对其进行特殊的教育考验,根据条件的完成情况最终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然法律规定对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有权作出直接不起诉决定,那就更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在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给予一定期限和一定条件的考验,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与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一致的,应当也不违背立法精神。
二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刑期限制问题。根据刑诉法第27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这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条件,限制了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开展。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不是所涉罪名的法定刑而是可能判处的刑期,工作中难以把握,无具体衡量标准,极易造成工作中的随意性。同时,“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限制也太低,不尽合理。
从刑诉法第272条规定与刑法第75条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被不起诉人违反规定将被起诉,而被宣告缓刑的人违反规定将被收监执行刑罚。应当说,缓刑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最大限度地挽救案件当事人方面的功能是一致的。那么,可否借鉴刑法关于缓刑条件的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的刑期条件限制为“可能判处拘役、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限制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所涉罪名限制在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实践中,未成年犯罪案件大多确系该范围内的罪名,但也有部分犯罪系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为了尽可能地督促犯罪嫌疑人赔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能够对于一些危害不大、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可能收到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黄维智 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