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看来,法律或许是冷冰冰的,执法者甚至有些不近人情,但当我们的执法语言能够将规则的严谨、说理的通达、文辞的雅致完美地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执法境界时,群众不就可以感受到执法者的脉脉温情了吗
□张少波
清末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在其译著《天演论》的序言中曾提出了文学翻译的三重境界,由低到高依此是信、达、雅。按照程度的递进,译文与原典逐渐由疏离趋向弥合,并臻于完美。世界上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着的。执法活动与文学翻译均是人类文化实践的组成部分,二者血脉相通。以执法语言为载体的“执法境界”与“翻译境界”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参照严复的“翻译三境界”,执法语言也有三重境界。
“信”以求真是执法语言的第一重境界。它包括信守法律规则和遵循案件事实两个方面。要求执法语言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使用法言法语,所表达的结论应当是按照法律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方法推导而出的理性结论。
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因违背执法语言的“求真”要求而导致的谬误仍然是存在的。讯问中广泛存在的“事实说清楚,马上就放你出去”、“老实交代,我们会从轻处罚”即是明证。此类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给予当事人期许,短期来看似乎有利于突破案件和维护社会稳定,但随着真相最终浮出水面,损害的却是司法的权威和人民对司法的期待。要彻底纠正执法语言中存在的发乎功利、不讲规则的现象,执法人员就应当加强学习,熟谙法律和法律精神,体悟国家司法政策,全面了解和把握本职工作,为规范执法语言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按照丹宁勋爵的说法,就是在通往正义的道路上,“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实施”。
“达”以致俗是执法语言的第二重境界。它要求执法者在求真的基础上,考虑执法受众的理解能力,执法语言尽可能简洁、通达、明了。历史中因语言不顾及受众的知识水平而授人以笑柄的典故着实不少。明朝后期的散曲作家赵南星在其名著《笑赞》中就辑录了一个“秀才买薪”的故事:一秀才买柴,曰:“荷薪者过来。”卖柴者因“过来”二字明白,担到面前。问曰:“其价几何?”因“价”字明白,说了价钱。秀才曰:“外实而内虚,烟多而焰少,请损之。”卖柴者不知说甚,荷柴而去。秀才们咬文嚼字导致的后果无非“耽误了买柴煮饭”。但如果执法语言不能充分考虑受众的理解能力,其结果可能就颇为严重了。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老人因种植罂粟被判处有期徒刑,法官宣判时问老人是否要上诉,老人嘀咕一句:“都这么大年龄了,哪里有力气上树”。可能因法官没有听到这句牢骚之语,老人最终错过了上诉期限。类似案件中,执法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如果能辅之以通俗的解释,案件的最终结果可能会是另一番模样,执法效果势必会更好。
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它们都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律也是如此,作为公民行为的规范,它根植于人性,并根据普通大众的需要和理解水平而制定。然而现实中,由于人们文化水平的参差或者某些法律用语的晦涩,部分法律用语难免超出普通群众的理解水平。这就需要执法者根据执法对象的知识背景、地域的语言特色以及行业的专业术语等因素适时调整执法语言,学会使用“群众语言”,让语言直接融入人心,诉诸人情。如果执法语言过于规范或者晦涩,群众根本不能理解,那么执法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社会肌体也会因纠纷调处不力而产生更多溃烂的伤口,久而久之,便可能危及到对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雅”以臻美是执法语言的第三重境界。它要求执法语言要优美雅致、精彩出众,能够以饱含深情、诗意的语言打动、感化执法对象。1938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鲁迅艺术学院进行演讲时就指出,“作品好比饭菜一样,要既有营养,又有好的味道。中国人是最会做饭菜吃的,做菜的时候适当地调配各种材料,加上油盐酱醋各种佐料,经过巧妙的烹调,便产生一种美味,并且保持了营养成分。”毛泽东同志所谓的“营养”和“味道”,其实就是指语言的内容和文采。一篇优美的文学作品可以带给读者“余音绕梁,三日不绝”的享受。一份优美的法律文书、一通声情并茂的执法说理,可以架起沟通执法人员、人民群众心灵的桥梁,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
当然,“雅”以臻美是执法语言的较高境界,对执法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具有较高的遣词造句能力,能够掌控和引导整个执法场景的氛围走向。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要对执法事业充满热爱,从心底认可执法为民理念并能够自觉践行。如果仅仅将执法当做一种政治任务,其行为便难免多出几分敷衍。当然,执法人员还应当有平和的心态,不能因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便“怒发冲冠”,欲惩之而后快。当执法语言被执法者冲动的情绪所把控时,优美雅致也就无从谈起。
执法语言的三重境界是相互联系,渐次而成的。其中,“信”以求真是基础,执法语言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司法逻辑,就是有瑕疵的,甚至是违法的;在信守规范的基础上,执法语言应当充分考虑受众的理解能力,做到通俗易懂;达到了上述两重境界,执法者就应当尽可能地追求语言的诗意、雅致。在一般人看来,法律或许是冷冰冰的,执法者甚至有些不近人情,但当我们的执法语言能够将规则的严谨、说理的通达、文辞的雅致完美地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执法境界时,群众不就可以感受到执法者的脉脉温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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