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晨
2010年至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共受理发票类犯罪案件26件38人,其中利用快递作为运输途径的案件达73%,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发票类犯罪逐步从本地化犯罪向跨省犯罪转移。承办检察官介绍,快递在发票类犯罪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虚名假姓,隐匿交易主体身份。快递公司的投送方式区别于以往邮政快递运送的标准流程,几乎所有的快递公司都没有核实寄件人以及收件人真实身份信息这一流程。发票类犯罪嫌疑人恰恰是利用这一点,均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快递登记。即便公安机关查获交易中的一方,也因为另外一方身份不明,而案件最终难以认定或是只能择轻论处,交易的另一方仍然可以逍遥法外。如王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他利用快递从广东购买伪造的发票半成品,在案发现场虽然查获了运送的快递包装,因寄件人所留身份信息虚假,其上线未能予以查获。
二是远程辐射,本地伪造外省贩卖。贩卖假发票的行为人一般是利用快递从广东等地购进半成品,然后联系最终购买者,填写录入内容后在本地贩卖,进一步扩大犯罪辐射区域。在犯罪嫌疑人陈某、夏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中,二人认为在徐州本地制作销售发票危险太大,于是雇人在山东枣庄散发名片,利用快递送达,银行转账收款,从而实现跨省联系跨省贩卖,进一步增加了发票类犯罪的侦破难度。
三是快速送达,实现朝发夕至。快递的本义即为快速投递,核心在于快,这一点恰恰也满足了一些交易频繁需求量大的嫌疑人。如嫌疑人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卢某本身从事煤炭经营业务,其本人交易频繁,从其上线刘某处购买发票往往需求急切,二人利用快递送达迅速的特点,实现了随时需求随时供给。
如何遏制快递在发票类犯罪中推波助澜的趋势?承办检察官提出建议:一是规范投送货物审查制度。虽然快递行业要求快递公司对于所运送物品进行审查,如发现易燃易爆物品禁运等,但是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未对运送物品进行审查或是审查不细致,导致快递沦为犯罪工具。如陈某、夏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二人利用同一快递公司投递假发票数百张,但快递公司从未对其事前封缄好的物品进行查看。对于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快递行业规则进行相应处理。二是建立快递行业多发犯罪通报制度。在泉山区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案件中,快递行业除被发票类犯罪利用为运输工具外,还为毒品类等犯罪所利用。对于将快递作为运输工具的多发犯罪,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辖区内的快递公司进行定期通报,以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警觉性,减少相应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