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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综述

2013-08-14 09:18: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共商司法公信建设 增进两岸民众福祉

——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综述

    听乡音叙乡情、谋共识促共赢。2013年7月20日,由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共同主办,福建省法官协会承办的2013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在台胞主要祖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80余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聚集一堂,围绕“司法民主与公众参与”、“司法效率与程序改革”、“司法公正与证据采信”等三个议题,开展热烈研讨和深度对话,达成许多共识。至此,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已经连续举办五届,逐渐成为两岸司法界与法学界加强司法理论实务研讨、密切相互联系与人员往来、协商司法协作与互助事务的重要平台,作用日益凸显、影响更加广泛。

    多角度热议公众参与司法渠道

    大陆和台湾地区拥有相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的中华法律文化传承使得两岸有着诸多相近的司法理念和措施。近年来,两岸司法实务界致力于大力弘扬司法民主,让人民参与审判,建构以人为本的司法和亲民礼民的法院,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法治发展方向。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草根民主”,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在研讨中,来自两岸的法官、学者代表分别介绍了大陆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制度。

    台湾大学教授陈新民说,陪审制度让审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法官审判中要先说服陪审员,如果陪审员也无法说服,那外面不了解审判的老百姓,就更无法信任法官的判决。法官要改变心态,从精英主义、坐在云端,到现在和老百姓走在一起,走向司法平民化。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顾问、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审判长苏扬旭对台湾地区参审制度作了阐述。他说,台湾地区自1987年起,已规划研拟有关人民参与审判的相关草案,2009年在刑事诉讼程序引进人民参与审判之制度。民意调查显示,这些制度试行结果均大幅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了解与信任度,揭开外界看来具有神秘性的司法面纱,提高司法透明度,缩减司法与社会群众间的距离感。

    大陆的陪审制度吸引了司法实务人士的关注。中国法官协会会员、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王韶华法官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人伦民俗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有助于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从而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他同时对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造和创新提出设想: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团式”改造;二是试行人民观审团制度;三是尝试人民陪审团制度。

    作为台胞主要祖籍地的漳州,近年来,两级法院适应两岸交流形式要求的需要,探索选任台胞担任涉台案件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审理工作。据福建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钟夏介绍,支持台胞陪审员依法履职是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整体发展的需要。从路径上看,主要是以确保履职能力为核心,通过明确选任条件,完善选任程序,严格依法考核,开展参审选任工作;以构建涉台案件参审、涉台纠纷化解、涉台司法能力提升等三大平台为保障,健全参审支持机制。从成效上看,切实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审理大量涉台纠纷,保障两岸的和谐交流。同时,提高涉台案件审判质量,优化涉台审判效果,增强台胞对大陆司法制度与涉台审判工作的认可,并契合台湾地区观审制度的理念追求。

    与会代表还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分析两岸司法吸纳民意的不足表现和实践需求,对强化司法公开、畅通民意表达、完善陪审监督、检讨法官养成机制等提出新的思路。与会人士普遍认为,司法要追求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搭建法意与民意的沟通互动桥梁,才能走上契合路径,才能使民众对法律产生认同,最终实现真正的法治。

    福建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贻华说,民意进入司法虽有理论正当性与实践需要,但民意进入司法应是有序的、理性的、制度性的。他还冀望透过遴选与任期制度,能让对审判工作有真正体认、练达世情且又富有使命感的优秀法律人士担任法官,使司法工作更符合人民的期待,符合民意,保障民益。

    中国法官协会会员、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熊娇娇法官认为,为更好地解读民意,有必要对经常和民意发生混淆的舆论、民情、民愤等概念加以区分。一般认为,舆论是指公众对其所关心的人物、事物、现象和观念的态度和意见的综合表现,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性和持续性,更强调公众的公开意见,与新闻媒体相关联。而民意更强调公众的“心声”。在一定程度上讲,舆论是一种经过加工和转载的民意。

    经过研讨,大家认为,在吸纳民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等方面,两岸既有各自特色又有共通之处。当前推进两岸司法为民是两岸司法体制改革的共同价值目标,也是两岸关系共同发展的现实要求。诚如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福建省法官协会会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所言,两岸司法界人士应当秉持“两岸一家人”的理念,充分发挥各种有利因素,携手并进、加强交流、互通共融,加强对口交流、专业交流、实务交流和文化交流,推动两岸司法交流、人员往来向常态化、长效化发展,用人与人的交流、心与心的沟通,增加互信、厚植共识;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实便利民众诉讼的各项措施,提升司法公开民主,努力从司法领域增进两岸民众福祉,共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多维度探析司法程序优化设计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改革和优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热议的话题。本次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近年来两岸司法改革实践,在完善程序设置、提升司法效率上作出诸多探索,交流有益的经验。

    诉讼案件“井喷式”增长,是不少地区出现的司法难题。对此,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以打造无讼社区为切入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福建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结合厦门两级法院的实际,对无讼理想的路径选择与无讼社区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一些设想。他认为,鉴于无讼文化契合法治现代化的语境,有助于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要实现无讼理想可将现代社区作为实验地,通过由点到面的方式,不断拓展无讼文化传播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培育社区主体的法律信仰。在无讼社区的运作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服务、保障功能,促进社区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促进社区自治功能更加完善,促进社区主体纠纷自我化解的合力更加强化,逐步形成以社区化讼、止讼为途径,以社会局部单元实现少讼、无讼为目标的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司法交流咨询委员王鸿均从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的视角提出新观点。他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便利其诉讼权之行使并保障其权益已是法院刻不容缓的目标。他提出要通过建立案件进度查询系统、庭期查询系统、拍卖公告系统以及远距离视讯等,为当事人提供信息化服务。同时设立联合服务中心,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辅导咨询、公证、认证、提存等便民服务以及缴费多元化等服务。

    2012年大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回应民商事案件持续上升的现实,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作出了诸如小额诉讼等许多改革和完善,必将对提升诉讼效率产生深远影响。与会人员也对目前诉讼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中国法官协会会员、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令新法官建议,要弱化对调解结案率的考核,同时要更加重视司法以外社会力量的参与,建立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同时,继续扩大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

    中国法官协会会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晓鸣就新民事诉讼法中“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观点。他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本质上为非诉讼程序,只能解决双方对于法律关系无实质争议时的担保财产拍卖或变卖问题。它的实现程序应为专属管辖,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也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申请主体,既可以是抵押权人,也可以是抵押人。最高额抵押权人与优先权人在双方对于法律关系和基础事实无争议时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只需审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在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时,即可裁定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

    福建省法官协会会员、厦门海事法院黄毅法官则从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对大陆的启示提出看法。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的立法经多年实践检验趋于稳定和成熟,大陆在制定相关小额诉讼规则时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和协议适用以及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并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以弥补一些案件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无审级救济的程序缺憾,从而更好地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功能。

    多层面探讨司法公信培塑路径

    司法公信力,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获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它是一个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在本届研讨会上,两岸司法实务界人士围绕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议题,深度交流、厚植共识、破解难题。大家从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等多个层面,探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路径。

    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江夏学院教授吴国平针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作了探析。他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突破口在于法律、体制和机制保障上。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要建立“垂直管理、专款专用”的经费保障制度,深化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和审判质量考核监督体系的改革,逐步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法院权力结构,形成规范有序、操作公开、运行顺畅、严谨高效的司法工作机制。他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还应逐步落实配套措施:实行法官抽签办案制度;办案全程公开透明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建设;重视和加强执行工作。

    据了解,早在2008年,福建法院就着力探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过去5年,司法公信建设一直是贯穿法院工作的鲜明主线。福建省法官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伟向与会来宾介绍了福建法院抓司法公信建设的思路、做法和取得的初步成效。他认为,应当协调处理好提升“司法信用”与增强“社会信任”的辩证统一关系,重点把握司法的公正性、亲和力、认同度,全方位、多维度探求司法公信建设的深化路径。他表示,目前福建法院正着力通过做好“依法公正高效办案”和“释法说理答疑取信”两篇文章,打造“公正司法、亲和司法、认同司法”三项主体,将“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结合起来,努力打造具有福建法院特色的司法公信建设“升级版”。

    中国法官协会会员、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赵晓林法官从近年来司法领域出现引发公众围观的典型事件与个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的角度切入,提出了将公共关系学中的公共危机概念引入司法领域,以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观察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困境,并借鉴公共关系学中的危机管理理念,提出通过建立危机评估机制等措施来有效应对司法公共危机。

    除了从宏观层面解析司法公信建设路径外,一些与会代表还提供了微观视角如司法公正与证据采信等细项,紧扣两岸司法实务中热点话题,加强了与司法实务的契合。有的代表采用实证分析法,阐明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践价值,提出建立集中统一公开平台、提供准确高效检索方式等构想;有的从观念和体制等出发,就如何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整体合力,提出了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有的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就《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文书送达及证据采认、调取证据与证据效力、跨境犯罪取证与效力等问题作了分析研究;有的则采取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比较两岸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异同,对如何明确鉴定人诉讼地位、完善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鉴定人权利保障机制提出有益建议。

    福建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钟婴对大陆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台湾地区有关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较成熟,对完善大陆司法鉴定制度具有诸多可取之处,例如,明确刑事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健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启动程序;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赋予刑事司法鉴定人必要权利及相应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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