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自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以来,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截至目前,共有8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近百余次涉少案件刑事诉讼,得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团省委的通报表扬。
溧阳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尤其是法定代理人在外地的,有的无法通知,有的联系不上,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针对这一情况,溧阳法院于2011年起专门聘请了一批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身心健康,并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有相关社会经历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未成年人保护干部等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充当未成年被告人的临时家长来参与刑事诉讼,从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
据了解,截至目前,共有8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近百余次涉少案件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制度这一举措得到了省高院和团省委的通报表扬,并荣获溧阳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活动一等奖。
(牟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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