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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个人信息的安全防线

2013-08-14 08:35: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公安机关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捷报频传的同时,期望立法部门加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相关民事法律,理直气壮地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法律保护伞,也为司法机关更加有效地惩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法律武器。

    公安机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再传捷报。近日,北京警方破获特大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日前一举打掉了一个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团伙,抓获并拘留近300名嫌疑人,起获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单及其他涉案物品。该团伙组织数百人,分工明确,由技术部门人员负责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由营销部门开展电话推销,成立仅四个月交易量就达3万余笔,交易金额上亿元。

    另据报道,继去年以来公安部三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取得显著战果后,近日,公安部再次部署指挥北京、河北、上海等20个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截至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13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327起,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7亿余条。

    公安机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可谓战果累累,而已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7亿余条也让人触目惊心。笔者认为,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趋猖獗的严峻形势下,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严打高压态势,不间断地组织打击行动,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要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法律的保护伞,用法律夯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防线。日趋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倒逼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升级提速,而立法更能彰显预防和惩治的治本效应。

    当前,利用个人信息打开的一个个犯罪“黑洞”正在侵蚀着公众生活的安全底线。一些不法分子滥用、盗用个人信息,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造成多重危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日益突出,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非法讨债等犯罪屡见不鲜。

    当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层级偏低,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依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监控和保护,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加大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凡因业务特点而拥有客户个人信息的企业,都应依法设立独立的信息保护系统和信息披露审核机制。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非法披露或出卖个人信息的,应加大刑事惩罚力度,以保护国家机构的公信力。

    在不少国家,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都有专门的立法。以英国为例,英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制定了统一的数据保护法,确立了独特的信息专员制度,用以监管该法的执行,确保个人数据的保护。2005年实施的信息公开法将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纳入数据保护专员的权责范围。

    除了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必要修改完善相关的民事法律,更有效地维护公民个人民事权益。个人信息实际上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大量非法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民个人民事权益,应当强化民事法律如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和买卖问题主要侵害的是私人权益而非公共利益。对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通过民事法律调整而非刑法规制。要重视从民事法律上加大非法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信息滥用行为的发生。

    因此,笔者建议修改相关民事法律,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性质,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财产责任。在民事立法上有必要确认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财产权益的支配权,将基于商业目的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视为财产侵权行为,明确侵权人为受害人提供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方式。建议修订物权法确认手机内存、邮箱空间、服务器空间等信息存储空间与现实空间权具有相同的物权法律地位,明确信息存储空间也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可以被认为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同时还可被视为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言以蔽之,要从治本的角度更加重视用立法打造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伞,用法律筑牢个人信息的安全防线。在公安机关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捷报频传的同时,期望立法部门加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相关民事法律,理直气壮地为公民个人信息撑开法律保护伞,也为司法机关更加有效地惩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法律武器。

    (作者 刘武俊 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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