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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疏离: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二维视角

2013-08-14 09: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今,社会上对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议论纷纷,褒贬不一。有的说法官与律师应当完全隔离开来。有的说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合作。其实,无论是隔离开来还是相互合作,都不能一刀切。要看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隔离,什么情况下需要合作。笔者作为基层一线法官,在办理九成以上的案件中,都避免不了与律师打交道,这既是法律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和社会的需要。就如何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笔者认为,法官与律师工作上应当合作,生活中应当保持距离。

    要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必须首先知道什么是“法官”、什么是“律师”以及法官与律师的职责。根据我国法官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一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责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上述法律对法官和律师确定的定义和职责,我们得出一个不容置疑的答案:法官和律师都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角色,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是推进法治进程的两大重要力量。

    一、法官与律师工作上应当合作

    法官与律师工作上为什么要合作?法官与律师既然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本质上具有共同的奋斗目标,两者应当有必要的合作。合作的依据仍然是法律的规定;合作的基础是审判工作以及社会的需要。无论是法官法还是律师法,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具体地规定了法官与律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均要通过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合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因为如果建设司法不靠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献,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首席大法官的讲话也明确告诉了我们法官和律师应当合作。实践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之所以能够通过调解结案让当事各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除了法官的技巧和能力,律师的斡旋和协调也功不可没。

    如何合作呢?笔者认为,一是要依法扮演好法官和律师各自在人民法院各项诉讼活动中的角色。尽管角色不同,但目标只有一个,这就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只要是依法了,就不存在违法,也就不怕社会或他人的议论或指责。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还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官的角色只有一个,那就是依法居中裁判。律师的角色也只有一个,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要相互尊重。既要合作,就必然要相互尊重。当今,特别强调的是法官一定要尊重律师,法官应当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律师执业尊严的方式来尊重律师。法官应当知道,司法者尊重律师,既表现出对一个有益社会的职业群体的文明态度,更蕴涵着对国家法律,对人权民意,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意识。实践中(也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相信有一定素质的法官都体会到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所得到的收获:给我们辨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帮助;让我们辨明是非有所启迪;为我们公正裁判多了一道保障。既然是相互尊重,律师也应当尊重法官,我认为,律师应当以尊重法官裁判结果的方式来尊重法官。法官对每一个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只要是依法作出,无论是与律师的观点相同或是相悖,无论其辩护或代理意见是否被采纳,都应当得到律师的尊重。因为,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就是尊重法院的裁判,尊重法院的裁判就是尊重法律!需要明确的是,依法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或对终审裁判的申诉不等于不尊重。三是要相互学习。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应当相互学习,把各自拥有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相互沟通、相互交流,共同为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个具体案件出谋划策。我想,这既是法律共同体的本分,也是国家和民众的福分。

    二、法官与律师生活中应当保持距离

    法官与律师生活中为什么要保持距离?陈卫东教授关于“之所以要求律师和法官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原因在于法官是正义的守护神,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两者的利益差别决定了法官在诉讼中只能处于中立的地位。而律师则只能成为诉讼中的一方参与人。如果法官和律师之间‘亲密无间’,就如同足球比赛中裁判与一方‘协同作战’,那么‘黑哨’就必然有其存在的土壤。”这一观点给法官与律师生活中为什么要保持距离给出了不容置疑的答案。也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法官所规定的“五个严禁”中,其中一个就是“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既然禁止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就要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相互间怎样保持距离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必须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这是世界上各国通行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联合发文(以下简称联合发文)规定了“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二是法官与律师都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联合发文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三是法官与律师应当谨慎交往,在工作以外尽量避免社会活动,减少与律师之间的“亲密”关系,尤其是同处一个工作地区的法官与律师更需注意这点。四是法官与律师应当自觉接受监督,除自我监督外,还要接受内部监督、行业监督、权力监督、当事人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减少法官与律师“亲密”的空间。

    总之,法官与律师既要合作又要保持距离,这是法治的要求,且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合作就必然有交往,但必须是正当的交往,而不能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所禁止的“不正当交往”。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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