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云南昆明市中院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董丹亮、杨某某运输毒品一案。这是新刑诉法实行以来,昆明市中院第一件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该庭改变以往开庭时对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通知其亲属到场有做法。上述情形的被告人,尽管法律上已是成年人,但其心智并没有完全成熟,人生阅历也比较肤浅,其独立行使辩护权利的能力有限。由于新法变更,刑二庭及时、充分掌握立法精神,通知了远在外地的杨某某的父母到庭参加诉讼,允许其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帮助杨某某进行辩护,法庭审理中,法庭还对杨某某的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
通过本次庭审,既检验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也实现了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宣传了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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