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进行投诉、上访,或者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公安部门在后续调查中,往往为了获取一个关键的证据而耗费许多精力。今后,这种弊端将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扭转。
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即日起,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始全面执行岗勤、事故处理等执法岗位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办法。8月11日,交警支队又一次性为一线交警增配了600部最新款地便携式记录设备。这次配发的设备外形小巧、便于携带,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多种功能,存储量大,适合记录交通警察执法办案全过程。
交管部门表示,为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前期已经对全市执法岗位交警进行了全员培训,并要求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养成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工作习惯。尤其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全程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
为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按照相关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开启执法记录仪,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并使用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据悉,为了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数据使用更加规范,交警部门已经建立了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包括为每一名交警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辛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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