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精神实质是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根据其犯罪情况和人身危险程度,采取宽严不同的刑事策略,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可以说,该政策的提出,丰富了“严打”方针的具体内容,是我国具体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完善。那么,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它是否与我国固有的刑法基本原则有矛盾呢?笔者在此谈点儿粗浅的认识。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对犯罪行为人,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有学者认为,这样的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而设立的。它要求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并没有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可以根据时间、地点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宽严相济作为一项指导司法工作的全局性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某些方面相冲突。
对此异议,有权机关已经作出相关解释,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司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超越法律、自由裁量,而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充分发挥自己手中的权力。这里的“充分发挥”不是“自由发挥”,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
保障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不相违背,还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的深化和补充。
笔者认为,保障人权不仅包括对犯罪行为人人权的保护,而且包括对受害人人权的保护;不仅要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还要制止个人不法行为对他人权利构成威胁。两者相互结合,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受害人权利实行救助,本身就是对他们人权的保护。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可以保护犯罪行为人的权利,有利于这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轻微的人改过自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护和增加和谐因素。 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张对犯罪行为人,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的规定,有观点提出,这不符合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因为平等适用刑法意味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如果有的人犯罪后受到严惩,而有的人犯同样的罪却没有受到严惩,甚至只是受到较轻的处罚,这势必会严重毁损人们的价值追求。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诚然,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应当是某一个时期、某一方地域的平等,而不是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平等。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与时俱进,反映一个时期、一方地域的实际情况,否则,刑法非但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且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综上,笔者认为,现阶段采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应了时代潮流,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该政策的提出,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相得益彰,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需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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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更具可操作性多措并举办案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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