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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的法律规制

2013-08-13 13:41: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标志着地方经济的繁荣程度。民间集资是当代民营企业家在金融抑制政策环境中面对市场经济而不得不作出的理性选择,目的是在有限的融资渠道中获得额外的增长。然而,民间集资虽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但却是金融抑制下的例外行为,常常被贴上“非法集资”的标签。现行法律对民间集资的规制又处于一个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就像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何将我国普遍存在的民间集资行为纳入规范有序的金融秩序之中,如何从刑法之外,民法、行政法中为民间集资行为找到合适的定位,是值得探讨的当务之急。

    针对我国目前民间集资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民间集资登记核准制。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在无法有效获取信息的情况下,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难度很大。设立登记制度,为控制民间金融的可能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控平台。对于企业内部的集资,可以将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把合法的企业内部集资标准确定为:集资人集资的目的是用于自身经营;集资条件符合核准标准;集资的方法合法;集资人的经济能力和实力。核准条件可以是企业总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负债率达到一定比率,并进行登记备案。同时确定登记的法律效力,明确登记仅仅为合同见证效力,不为民间集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从而表明登记的主要功效在于保护民间集资当事人。

    民间集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集资也应采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即合同交易双方的先合同披露义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指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需要向贷款人披露的与借款使用、清偿有关的信息的义务。先合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的主体状况。借款人的名称、有效的工商登记文件、主要经营业务及所属行业、借款人的内部企业治理结构;2、借款人的基本财务状况。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3、拟定的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4、主要的资产状况;5、对于项目贷款,还要披露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借款人对自身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对借款的偿还可能发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披露义务,它类似于证券市场上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借款人在组织形态、人事任免、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外部环境等方面有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应当及时向贷款人进行披露。

    目前,对民间集资管制最宽松的当属浙江省,这与浙江民营经济的繁荣是密不可分的。浙江省高院曾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对民间集资的发展而言是一大进步。希望今后通过各项制度的合理规制,使民间集资能够更好、更健康地发展。周可荃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