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经过常州中院和金坛法院多次努力,江苏某建设公司(以下称建设公司)与殷某等13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系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12月31日,殷某等人与建设公司签订赴外劳务外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阿尔及利亚、期限为两年、保底工资为7500元/月。
2012年2月24日殷某等人从上海离境前往阿尔及利亚从事奥兰40000座多功能体育场工程施工工作。2012年9月9日,该项目总包方中国某集团阿尔及利亚有限公司与建设公司就分包问题发生了争议,造成工程停工。后经使领馆协调,殷某等人同意由总包方安排回国。
回国后,殷某等人与建设公司就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发生争议,并于2012年底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6月23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殷某等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于同年7月6日起诉至金坛法院,要求驳回殷某等人的各项仲裁申请。
在该起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杨亚坤获悉常州中院也同时受理了建筑公司与潘某等30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潘某等人也系该公司外派至阿尔及利亚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金坛法院民一庭领导主动联系中院立案庭,沟通案情,制定联合调解策略。
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利益共交汇点,以情感为铺垫,创造调解条件:一方面两级法院承办法官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获得公司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对劳动者进行思想疏导,安抚其对抗情绪,使其能理性对待相关诉讼程序。经过两级法院一番共同努力,每位劳动者最终顺利得到7500元的经济补偿。至此,该起系列案件得到较为圆满地解决。
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我国劳动者被外派到境外务工,如果发生像此案中一样的经济纠纷,劳动者在工程所在国与合同相对方即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可寻求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帮助协调解决;也可回到国内,向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主管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工资纠纷的,并且劳动者手中握有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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