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黄宗智:
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
今天在国内各大法学院占据主流地位的是舶来的西方形式主义法学。在国外,这种法学尤其可见于德国的“形式主义理性”法学传统,也可见于美国的“古典正统”法学。但是,形式主义法学有明显的缺陷,偏重理论和概念,试图把法律从其社会环境中完全抽离出来。正因为如此,在德国和美国,都兴起了与其对抗的不同法学传统,例如德国(和奥地利)的法社会学和美国的实用/现实主义法学,以及由其衍生的法社会学和“法律与社会运动”。但法社会学和实用主义法学也同样具有明显的缺陷:缺乏关注长时段历史演变的视野。
我们之所以要提出“历史社会法学”这个新名词,是要强调历史B社会B法学三个维度缺一不可。中国的法学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关怀(不然,何足以言“社会主义”?)。同时,我们没有采用“法社会学”学科的建构,因为它最终是再次模仿西方已具有数十年历史的学术,并且容易偏向并从属于社会学学科,失去“法律与社会”两者互动的基本认识。因此,我们也摒弃一般社会学之缺乏跨时视野的倾向。我们特别强调历史视野之不可或缺,认为对历史传统悠久而厚重的中国来说,如此的视野尤其必要。相对于现有的知识谱系来说,我们更多认同于历史社会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起源,认同于马克思和韦伯那样的宽阔历史、社会(和经济与政治)的法学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