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2日)上午,由安徽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该省祁门县林时兵、康欢欢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祁门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该涉黑团伙22名成员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七项罪名。
自2004年起,被告人林时兵开始在祁门县城区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实力,逐步形成以林时兵为首、以祁门南路乡镇人员为主的恶势力团伙。2011年6月,刑满释放的康欢欢继续追随林时兵,在林时兵因聚众斗殴被抓后,康欢欢继续维持该组织的运转,逐渐形成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较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自形成发展以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林时兵、康欢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还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林时兵、康欢欢刑事责任。该组织其他20名骨干成员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19人均一人犯数罪。
(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