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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儿童是否需要升级刑罚?

2013-08-12 09:44: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本期话题:随着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生贩卖婴儿案的曝光,如何有效斩断拐卖儿童利益链、保障儿童权益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资料显示,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有20万人左右。当幼小的婴童被恶劣地当作商品一样贩卖时,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应该如何作为?作为惩治手段的刑罚,是否应该加大力度?

应设立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对拐卖儿童罪是否应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首先,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张某涉嫌拐卖婴儿一案是一起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坏的恶性事件,同时又因其关涉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医纪问题而备受关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这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自由权利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其次,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一方面,这种刑罚的“梯度”设置,充分体现了刑法总则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科刑轻重,主要依据其所侵犯的客体和保护的法益。拐卖儿童罪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系该章中法定刑较重的一种犯罪。虽然其法定刑幅度看起来不如该章中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刑罚重,但纵观第四章,考量其所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相较绑架罪侵犯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公民生命权来说,其刑罚设置比较合理。

再次,虽然刑罚规定比较合理,但第240条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却在光天化日之下、医院工作场合、父母眼皮底下将婴儿“公然”拐卖,让人们惊叹“天使”变成了“恶魔”,不断上演的情节挑战着社会道德底线。然而拐卖儿童罪却未将此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令人遗憾。因此,建议增加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特殊职责的医生、护士、教师等拐卖儿童的,作为情节加重犯处以重刑。另外,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需求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就很难根绝。因此,还必须完善第241条的规定,特别是修改第六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总之,在寻求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法打击之策时,不能一味地依赖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的“重典治世”,而是应把修改完善量刑情节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作为关键,毕竟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才是治本之策。

斩断拐卖犯罪利益链,其路漫漫

透过富平事件,我们应意识到,拐卖儿童犯罪已形成拐、运、卖、买等犯罪利益链条,摧毁犯罪网络、解救并妥善安置所有被拐儿童仍将是一场长期、艰巨的斗争。

首先,在这个犯罪利益链条始端竟然有了医务人员的身影。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这看似只是张淑侠的个人行为,然而,这样低端的伎俩竟然重复上演多年没有事发,当地妇幼保健院产科仅以副主任一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就把婴儿诊断“处理”没了,可见该医院管理之混乱。这也使得一些无良医生把医院当成了婴儿贩卖场,大行“处理”婴儿之道。当拐卖儿童掺杂了医务人员,更让家长防不胜防。

其次,运、转、卖的环节也愈加隐蔽化甚至网络化、“正规化”。据媒体报道,一个名叫“圆梦收养送养之家”的网络平台,每天有数以千计的人讨论着收养、送养孩子的各种细节,网上汇聚、私下接触、洽谈补偿费。通过该平台,有收养家庭给送养者的补偿金,可以达到七万、十万。许多人甚至可以通过该平台买到假出生证明,通过违法手段为孩子办理户籍手续,将“黑孩子”洗“白”。当拐卖儿童与某些公权力媾和,更增加打拐难度。

最后,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而一些地区群众“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形成了旺盛的买方需求,可是,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获得个案中收买者的配合,而难以在实践中向买方祭出刑罚利剑。当收买儿童失去了惩罚,更纵容了拐卖黑市。

对这个完整利益链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医院甚至网络监管等众多部门都有监管查处权,容易陷入多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的困境。同时,拐卖犯罪分子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相互之间往往单线联系,更增加了抓捕、解救、调查取证难度。

然而,利益链条长、环节多也意味着,只要任何一个相关部门把工作真正做到位了,链条也就断了;如果每个部门把对应环节都监管到位了,拐卖也就被根治了。

拐卖猖獗非刑罚不力

我国刑罚惩治拐卖犯罪的力度轻吗?非也。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处罚,最高已至顶格,力度不是轻,而是重之又重。

那么,重典之下,缘何拐卖妇幼犯罪依然猖獗?笔者认为原因是多重的。

从陕西富平案来看,与刑罚力度大小并无关联——没有案发,刑罚就无用武之处。之所以罪行持续8年才案发,除了要问责追查涉案医院混乱的管理制度以及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根源在于利益蒙蔽了良知。婴儿父母亦当反思:对熟人医生谎言的轻信、对婴儿患病知识的无知、担忧病婴“不吉”的思想愚昧,还有严重的法律盲区——婴儿具有生命权,不能剥夺,哪怕是有残疾的生命。

我国每年仅找回来0.1%失踪儿童,也不能归咎刑罚。首先,失踪不等于都是被拐卖,还有自然走失、意外事故失踪等其他原因。其次,如果可以寄赖于刑罚的威慑就让那些罪犯自动放手,并将被拐婴儿送回父母身边的话,还需要警察去积极侦查破案吗?我们要追问的是有关部门究竟投入了多少努力。

拐卖婴儿挑战人伦和法律底线,依法重责当属无疑。但其成因是复杂的,人性的贪婪阴暗、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买卖双方的供需关系、警方打拐的无奈、普法宣传不到位等等都是重要因素,需要综合治理。如果非要着眼刑罚的力度,那么适当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这倒是值得探讨。毕竟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拐卖。其间蕴含的一个法理是:人是不能作为商品购买的,其罪不可恕,应当深究。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