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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猖獗非刑罚不力

2013-08-12 09:42: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符向军

我国刑罚惩治拐卖犯罪的力度轻吗?非也。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处罚,最高已至顶格,力度不是轻,而是重之又重。

那么,重典之下,缘何拐卖妇幼犯罪依然猖獗?笔者认为原因是多重的。

从陕西富平案来看,与刑罚力度大小并无关联——没有案发,刑罚就无用武之处。之所以罪行持续8年才案发,除了要问责追查涉案医院混乱的管理制度以及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根源在于利益蒙蔽了良知。婴儿父母亦当反思:对熟人医生谎言的轻信、对婴儿患病知识的无知、担忧病婴“不吉”的思想愚昧,还有严重的法律盲区——婴儿具有生命权,不能剥夺,哪怕是有残疾的生命。

我国每年仅找回来0.1%失踪儿童,也不能归咎刑罚。首先,失踪不等于都是被拐卖,还有自然走失、意外事故失踪等其他原因。其次,如果可以寄赖于刑罚的威慑就让那些罪犯自动放手,并将被拐婴儿送回父母身边的话,还需要警察去积极侦查破案吗?我们要追问的是有关部门究竟投入了多少努力。

拐卖婴儿挑战人伦和法律底线,依法重责当属无疑。但其成因是复杂的,人性的贪婪阴暗、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买卖双方的供需关系、警方打拐的无奈、普法宣传不到位等等都是重要因素,需要综合治理。如果非要着眼刑罚的力度,那么适当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这倒是值得探讨。毕竟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拐卖。其间蕴含的一个法理是:人是不能作为商品购买的,其罪不可恕,应当深究。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