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涛
对拐卖儿童罪是否应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首先,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张某涉嫌拐卖婴儿一案是一起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坏的恶性事件,同时又因其关涉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医纪问题而备受关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这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自由权利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其次,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一方面,这种刑罚的“梯度”设置,充分体现了刑法总则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科刑轻重,主要依据其所侵犯的客体和保护的法益。拐卖儿童罪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系该章中法定刑较重的一种犯罪。虽然其法定刑幅度看起来不如该章中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刑罚重,但纵观第四章,考量其所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相较绑架罪侵犯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公民生命权来说,其刑罚设置比较合理。
再次,虽然刑罚规定比较合理,但第240条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却在光天化日之下、医院工作场合、父母眼皮底下将婴儿“公然”拐卖,让人们惊叹“天使”变成了“恶魔”,不断上演的情节挑战着社会道德底线。然而拐卖儿童罪却未将此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令人遗憾。因此,建议增加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特殊职责的医生、护士、教师等拐卖儿童的,作为情节加重犯处以重刑。另外,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需求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就很难根绝。因此,还必须完善第241条的规定,特别是修改第六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总之,在寻求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法打击之策时,不能一味地依赖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的“重典治世”,而是应把修改完善量刑情节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作为关键,毕竟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