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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六)

2013-08-12 09:28: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再审请求与再审审查范围

    再审请求与当事人的实体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再审请求既包括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请求事项,也包括启动再审程序后针对原实体判决瑕疵的纠正请求。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详加分析二者的不同特质。

    笔者认为,再审审查范围应当实行“双重范围标准”。即再审的审查范围既应当在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范围内进行,又要不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畴。实质上是要注意区分再审诉讼请求和再审事由的不同程序价值,因为再审事由并不等于再审诉讼请求,再审诉讼请求当然也不等于原审诉讼请求,故再审法庭应当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以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的审查范围还须秉持“综合解决”的纠纷解决原则。再审法庭应当将再审程序真正办理成具有“终审”效果的程序,应该尽可能地把各方当事人合理的诉求均加以解决,而不宜过于机械地理解再审的诉讼请求,不宜忽略被申请人合理的抗辩请求。诸如,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要求改变原生效判决主文中的某一项内容,而对方当事人亦提出对其他判决主文中的某项存有异议并要求调整某一项的内容。此时,再审法庭即应当秉持“综合解决”的原则来处置各方纠纷。如果机械地认为只能对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之再审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则显然不可能真正做到再审的终局性,势必在再审程序完毕后又将引发新的再审纠纷。显然,再审法庭对再审诉讼请求进行“综合性解读”是至关重要的。

    实践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就是再审法庭如何处理现有再审程序启动前已经产生的“再审驳回裁定”类法律文书之间的约束力问题。实践中,再审法庭往往纠结于当事人原有再审申请被上一级法院驳回了,但本院或下级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或因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后,那么之前上级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应当如何处理?而且还产生了再审判决书上是否能够撤销该驳回裁定的疑惑;如应撤销,则下级法院如何能够有权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定等现实困惑。

    应当说,目前司法实践的结论是“无需撤销”,直接进行正常的再审审理程序并直接作出再审审理结论即可。这是因为:一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所作出的法律文书,虽然目前的再审审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诉讼化”的特征,但其毕竟不是诉讼程序。因此,“非诉讼”程序的结论一般不能约束诉讼程序;二是已经依法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就不必再考究那些此前不允许进入再审程序的法律文书之约束力,其已不能构成进入再审程序的障碍;三是客观上此类撤销是无法做到的,若真以此类推则可能涉及多级法院和多份裁定,而且使之会陷入上下翻覆、循环否定的恶性程序陷阱之中,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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