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将担保公司引入诉讼保全领域,建立轮流担保、“一口价”保费、无偿担保等机制,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便利。一年来,全市法院共有340多个社会弱势当事人和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顺利办理了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总担保金额36亿余元,有效缓解了保全难,减轻了担保数额较大的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深受群众好评。
轮流担保:确保公平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因无力缴纳诉讼保全所需的担保金,使案件无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之前趁机转移隐匿财产、抽逃资金,申请人即便赢了官司也很难拿到应有的款项。
为了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功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2年5月,合肥中院制定出台《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尝试将信用担保机构引入诉讼保全领域,成为目前全国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先行法院之一。经过反复筛选,并经审委会讨论批准,合肥中院最终授权4家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先期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12月,从合肥市某建材公司购得一批价值250万余元的钢材。今年5月,建材公司因货款问题将工程公司告上合肥中院,索赔各项费用356万余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以各种理由消极应诉,原告决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无力提供等额的担保财产,十分着急。
当得知法院有诉讼保全担保这一便民措施时,原告松了一口气。为了尽量少支付担保费用,原告逐一从4家担保公司了解收费情况。担保公司依据法院规定的“担保费率表”,均给出了“一口价”11500元。并告知按照规定,5月应由指定的担保机构承保。
原来,合肥中院对入册的担保机构的业务顺序,按照抽签结果予以明确。每家担保机构承保期限为两个月,依次轮流。而担保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的统一标准,不允许擅自调高或调低。
原告选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后,被告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很快握手言和,被告公司按约定分3次清付拖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310万元。
“实行‘一口价’保费和轮流担保机制,就是为了避免担保机构为了盲目追求业务量进行低价的不正当竞争,确保司法公平公正,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合肥中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诉讼保全担保这项举措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让当事人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而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
合肥中院对担保机构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就“担保机构是否具备继续担保的条件”,要求担保机构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向法院和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供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报表等信息,强化动态监督,提高了诉讼保全担保的透明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正确裁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无偿担保:救助弱势群体
今年4月20日,徐某在合肥市长丰路被于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系陈某所有,事故发生期间,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今年6月,徐某家人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两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但一时间又无法提供等额的担保财产。考虑到实际情况,办案法官依据《办法》规定,指定合肥市国投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无偿担保。
很快,该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函等材料,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如果没有这次免费担保,我们一家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刚刚失去儿子的徐母在办完手续后忍不住哭诉道。
“愿意为农民工、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无偿担保是担保机构入册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也是我们设计启动这一制度的最初目的。”合肥中院民二庭负责人说,无偿担保机制的创新运用,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无偿担保填补了在诉讼保全环节司法救助领域的空白,它和传统的诉讼费缓、减、免及司法救助金等制度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司法救助体系,实现了司法救助的全程无缝衔接。
明确责任:让担保“双保险”
老蒋是一家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2010年10月,老蒋承包的工程如期竣工并验收合格,但近2500万元的工程款发包人久拖不付。老蒋将发包人告上合肥中院。由于怕被告转移财产,老蒋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按照法律规定,老蒋需向法院提供价值2500万元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可老蒋无力提供。老蒋通过信用担保方式申请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担保。仅用半天时间,担保公司就将诉讼保全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到法院,法院立即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半个月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老蒋顺利拿到工程款。
随着合肥经济发展,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比例大幅上升,且呈现出情况紧、标的额巨大等特点。考虑到担保风险可控性、赔偿率等因素,合肥中院鼓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业务创新,根据《办法》规定,单笔诉讼保全担保金额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30%的,担保公司需将相关财务报表提交给法院,由承办法官及分管副院长逐级审批。此外,《办法》还专门规定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并对可以认定为解除担保公司担保责任的5种情形作了详细的说明。
“司法实践表明,适当提高担保责任余额限额,符合合肥实际情况,而且这种担保风险也是可控的。”合肥中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办法》还规定,担保机构必须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有利于法院及时掌握担保机构情况,从而确保一旦因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赔偿的,担保公司的赔偿款能够及时落实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余额”到“保证金账户”,给诉讼保全担保上了“双保险”,体现了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记者 李忠好 周瑞平 通讯员 张 利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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