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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律师监督

2013-08-11 10:54: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律师与法官虽分工不同,职责各异,但都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构建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当下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是律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有律师的参与,律师对法院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切身感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广大律师的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人民法院借力发展,不断完善自我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好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少数干警为民意识不强、责任意识差、司法行为不规范,以及极少数干警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要畅通律师监督渠道,敞开大门,主动接受监督,认真改进工作;对举报法官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受理,严肃处理,不姑息、不袒护,用从严治警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律师的信任和支持,让律师真正成为法院工作的督察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司法工作的宣传员。

  法官和律师应该认准各自的社会定位、职能定位和行业基本精神,同使一股劲、同担一份责、同守一条底线,切实推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广大律师常年工作在化解纠纷的第一线,熟悉各种矛盾的症结,对化解纠纷有自己独到的方式和方法。当前,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任务繁重,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巨大压力,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方式。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调解工作,要更加注重吸纳律师参与,充分调动发挥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讲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情绪矛盾激化的信访案件,更要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纠纷双方的理顺情绪、平衡利益等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初期、化解在基层。

  律师在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社会责任的同时,更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相应的保障。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辩护权、代理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诸多权利,但实践中仍存在对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支持不够、配合不够的问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在案件办理中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重视不够,甚至该采信的没有采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律师的权利,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和服务:设立律师“绿色通道”,方便律师进出法院参加诉讼活动;设立律师阅卷室,方便律师查阅卷宗;为律师提供立案收费、排期、送达一体化的一站式服务;提供便利,方便律师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加强律师庭审安全保障,坚决防止在情绪利益对抗冲突激烈的特殊案件中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事件发生。

  法官和律师有共同的法治信仰、专业背景、职业语言和共同的目标追求,是社会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守护人。要始终牢记法治职责与使命,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工作信念,共同推进法律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与律师要共同遵守诉讼规则,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法官和律师要构建公开有效的交流平台,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恳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提高司法能力,破解司法难题;要主动抵制不良业外活动,清廉交往,严守职业操守与规则,共同维护法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郭保振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