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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获通过

2013-08-10 15:34: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在近日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获通过,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该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中所指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条例规定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同时,条例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印(监)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稽查等工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使用非法票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有以上条例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认为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张宁)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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