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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调研分析新民诉法实施后“黑代理”的新动向及成因

2013-08-09 17:40: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该条款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非法个人有偿代理即“黑代理”现象的发生。通州法院经过调研分析得出,新法颁布至今,“黑代理”现象依然存在于个案当中,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冒充当事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当事人的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较为容易审查身份的真实性,“黑代理”个人遂冒充当事人姑舅叔侄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人,并以当事人近亲属身份出庭,而审查该身份关系一般比较困难,但又不能随意剥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是冒充法人工作人员。在新法实施前,当事人为法人时,“黑代理”多以法人法律顾问的名义作为代理人应诉,新法实施后,该情况予以禁止,“黑代理”个人便与法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编造虚假工资发放记录,并以法人员工的身份作为代理人应诉,由此出现同一个人在短时内作为数个法人员工而出庭诉讼的荒谬现象。

    三是与村委会串通开具虚假证明。“黑代理”与个别村委会、社会团体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由个别村委会、社会团体为“黑代理”出具推荐证明,使其具有新法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而“黑代理”将收取的代理费按双方约定的比例予以分配,从而形成相对固定的非法诉讼利益链条。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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