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第八十六回“受私贿老官翻案牍”说的是:薛蝌带着银两,周旋其兄薛蟠殴死张三一案。这银两用得倒是颇有层次:第一是打点衙门上下,于是“哥哥在监,也不大吃苦”;第二是聘请讼师,于是讨了个主意,萝卜加大棒之下,吴良等证人纷纷改口,之后“又做了一张呈子”递进县衙;第三是买通知县,于是“还可以复审,从轻定案”。
整个过程便如一部电影的制作,有经费、有导演、有演员、有台词,所呈现给受众的,则是传统中国法制下的庭审。
庭审之前
这一阶段所做的工作,从形式上看是预备性的,从实质上看却不然,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决定性的工作已在这一阶段完成,其后的庭审阶段仅仅是走过场罢了。此种情况,对经精密设计的刑诉程序本身来说虽然悲哀,但在人治社会中又有其必然性。
制作人薛蝌肯定懂得这个道理,无奈他是生地生人,一开始好像蒙在鼓里听打雷——弄不清东南西北,手里空握着大笔经费无处使力。直到他“幸找着一个好先生”,也就是请来了导演。
只不过好先生未必真好,正如梁治平在《法意与人情》中所作之评价:“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辩饰,渔人之利。”
薛蝌所求的“好先生”,并非道德垂范,而是其处理案件的“专业能力”。且看该讼师是如何捏词辩饰的,“偶因换酒角口,先兄将酒泼地,恰值张三低头拾物,一时失手,酒碗误碰卤门身死。”
再看知县是如何回批的,“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妄控?理应治罪;姑念为兄情切,且恕。不准。”乍一看,知县所批内容既讲法亦讲礼,情与理交融,行中庸之道于司法领域,不失之于枉法,也不失之于严苛,叫人正反挑不出错儿。所以薛姨妈一听便慌了神:“这不是救不过来了么,这怎么好呢?”
岂知冠冕堂皇之后,另有言外之意不落纸面,就看你能不能揣摩领会了。讼师乃行家里手,自能领会。薛蝌也不敢将知县的真意写在家书上,代之以遣人口头传话:“县里早知我们的家当充足。须得在京里谋干得大情,再送一份大礼……”
“大情”由贾政出面,托人与知县说情;“大礼”由贾琏操作,送了知县几千银子。如此,庭审前的预备工作总算到位。
庭审现场
待“一干人”等到齐,知县此刻坐堂问案。“一干人”等包括哪些人呢?有被告人即薛蟠,有“尸亲”即被害人家属,有“证见”即目击证人,还有“邻保”即邻居和地保。
邻保制渊源于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制定的什伍组织,正式形成于唐代。《旧唐书》中就有“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的记载。邻保制的功用主要是互相监视及维护治安,诸如杀人一类大案,更有刑律明文规定,必须呼应救助,否则亦受处罚。
人到齐了,知县大老爷便按部就班地走程序。
第一步是叫地保对明初供。本次过堂问案名为复审,实与审级无关,只相当于第二次开庭。
第二步是叫被害人家属陈情。张三母亲张王氏陈述的重点是最后一句:“求青天老爷伸冤,小人就只这一个儿子了。”张王氏说她丈夫张大十八年前就死了,大儿子、二儿子也都死了,以此特别强调只剩了张三一个儿子。张三一死,对张大一脉来讲,意味着覆宗绝嗣;对张王氏来讲,意味着老无所养。无论哪一种情形,均构成礼法上的大事件。明清时代,法律儒家化早已完成,融礼入法,礼法合一。张三担负承嗣与奉养双重责任,他的死亡也便有了不同于一般人死亡的特殊礼法意义。对凶手薛蟠来讲,这一特殊礼法意义,将导致其刑事责任的加重,前提是审判者确实是“青天”。
第三步是叫目击证人作证。目击证人有两个,一个是李家店的李二,一个是同薛蟠喝酒的吴良。李二推说第一次是“唬昏了乱说”,并没有见到薛蟠怎样殴打张三。吴良则说其实没有打架,是薛蟠失手将酒碗碰在了张三脑袋上。可见前期工作做得的确很到位,两个证人都当场翻供了。怎么做的前期工作,以吴良为例,讼师的谋划是,“弄人保出他来,许他银两,叫他撕掳。他若不依,便说张三是他打死,明推在异乡人身上。他吃不住,就好办了。”不由得吴良不依。
第四步是叫被告人自述。薛蟠不出意外地也翻供了,理由是,“怕太老爷要打,所以说是拿碗砸他的。”
第五步是叫仵作报上“尸场填写伤痕”,即法医在杀人现场所作的尸检报告。仵作的专家鉴定为“实系磕碰伤”,与言词证据恰相佐证。知县心知是被书吏改轻了,却不进行诘问,只在表面上履行了查对手续,“胡乱便叫画供”。之前,目击证人、被告人翻供时,他也是“假作声势,要打要夹”,终究是高高拿起,轻轻放下,装装样子而已。
庭审之后
一套刑诉程序有模有样地走下来,内容却是荒腔走板,黑白颠倒。张王氏好似看了一场荒诞派电影,压根不明白发生了什么,末了面对与第一次开庭认定大相径庭的法律事实,完全不知所措,只能哭喊,“青天老爷!前日听见还有多少伤,怎么今日都没有了?”
知县则摆出了法律专家的派头,极严肃而又极高深,“这妇人胡说!现有尸格,你不知道么?”张王氏一介草民,法律专业名词她是不懂的,只是事关儿子命案,倒也没被大词吓住,哭着乱嚷。
知县不屑于进一步解释,大概觉得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已足够了,何况另有张三的叔叔张二从旁证明,当即吩咐众衙役撵张王氏出去。张二为了对得住薛家的银子,竟还劝张王氏,“实在误伤,怎么赖人?现在太老爷明断,别再胡闹了。”
庭审结束,薛蟠被“监禁候详”。所谓“详”,在古代是指一种公文,用于下级对上级报告。这里涉及一个审级的问题。明朝实行四级审制度,州县第一,府第二,按察使司第三,刑部都察院第四。清朝调整为五级审制度,以督抚为第四级审,其上始为刑部都察院。命盗等刑事案件,州县初审后,按期将案卷与案犯一起解赴府或直隶厅州复审。
初审既定了误伤,尽管上级“批祥”未回,还有程序要走,但这一件命案至此已可算完结,所需的无非是继续投入。薛氏兄弟二人也都心知肚明,所以薛蟠怕薛姨妈痛苦,要薛蝌带信,“我无事,必须衙门再使费几次,便可回家了。”薛蝌到家向薛姨妈陈说从轻定案前后事宜,又说将来在张三家属那里再花些银子,“一准赎罪,便没事了。”
(王其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