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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客观公正义务做好侦监工作

2013-08-09 11:12: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最早得到确立是在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现代意义上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有追诉职责,还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努力发现事实真相,尊重案件事实,追求司法公正。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监督职能的相关规定中更加凸显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作用。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并强调“要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信息化的普及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型大众传媒的兴起,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监督的愿望和呼声更加强烈,无形中促使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侦查监督工作从幕后走到了台前。这就要求检察人员积极回应群众的新期待,强化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进一步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模式,不断增强执法公信力,推动侦查监督更好、更快地科学发展。

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必要性

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有助于提升侦查监督公信力。侦查监督的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中产生的认同感。在影响执法公信力的诸要素中,执法立场的客观性是影响侦查监督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而执法立场的客观性正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重要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提高执法公信力方面责任重大。侦查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在执法公信力建设方面理应大有作为。通过加强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提高侦查监督公信力,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确立并强化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可以提供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而且有助于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使其提出的监督意见以及所作出的监督结论更容易被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建立诉讼化案件审查机制的前提。推进诉讼化案件审查机制建设是进一步改进侦查监督工作办案方式的方向和重要途径。诉讼化的案件审查方式需要检察官兼听侦查方和辩方的意见,实现居中裁断,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这正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应有之义。近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防范冤假错案的高度关注。虽然引起冤假错案的因素和程序很多,但与目前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性较弱不无关系。办案方式缺乏诉讼化属性就必然导致审查案件“兼听则明”的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虚假证据和重大冤情等。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才能更好地构建诉讼化办案机制。

落实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做好新形势下侦监工作

树立和落实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理念。执法理念是执法办案的前提和先导。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既是一项国际司法准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执法理念。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不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执法不公正等行为,都与执法理念尤其是检察官客观公正理念的偏差有关。侦查监督人员要牢固树立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理念,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准确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新精神、新理念,牢固树立“五个意识”,自觉坚持“六个并重”,坚决摈弃“有罪推定”、“口供至上”、“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错误观念,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等关系。

加强立案监督,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强化立案监督、排除非法证据和监督纠正违法侦查活动是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的重要职责。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要求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秉承客观立场。在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既要重视追捕追诉,纠正该立案不立案等情形,依法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该撤案不撤案情形,纠正侦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这就要求在监督工作中,在以下方面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一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完善立案监督线索发现和监督纠正机制,以正确的执法理念引导执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二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坚决予以排除。同时还应对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又不能对其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证据也予以排除。三要加强调查核实工作,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坚决纠正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完善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和监督纠正力度。探索开展对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中,要定位于“引导”角色,明确介入侦查的范围,把握介入侦查取证的度,对侦查取证活动进行引导、监督,坚决防止引导变领导、建议变命令、监督变合伙等问题的出现。

认真依法把握审查逮捕的条件,积极发挥逮捕措施功能。逮捕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审查逮捕中,侦查监督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审查逮捕质量的标准:既要注重对有罪证据的审查,又要注重对无罪证据的审查;既要重视对实体证据的审查,又要重视对程序证据的审查;既要坚决摒弃“构罪即捕”的观念,对几种法定逮捕情形外的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不批准逮捕,又要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依法及时批准逮捕,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要注意正当法律程序的公开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公开适用要求执法方法和执法过程公开、公正、合理,这也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所要求的。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要有意识地强化公开意识,并采用有效措施使人民群众在亲历的执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一要加强检务公开建设。大力推进侦查监督不涉及秘密的执法事务公开,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加强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新闻媒体的公开,及时公布执法办案程序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结果,让当事人各方和社会公众评判、监督执法办案,增强侦查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二要保障被追诉方的程序性辩护权利,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回避权等。要多措并举,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三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钓鱼执法”等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所不允许的。要建立定期分析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特别是要抓住反复发生、难以根除的“痼疾”以及对全局工作有较大影响的问题进行重点专项研究,追根溯源,提出科学对策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黄卫平 古卫爽  第一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