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磨一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令禁止“零负团费”的超低价组团行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承揽业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不得索取小费……给旅游行业治理顽疾开出一剂猛药。这部新法究竟能为旅游业带来多少改变?2013年国庆节黄金周是对新法实施的一次检验。旅游社依法经营意识增强,零负团费、强制购物、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等行为得到初步遏制;旅游者依法维权和文明出游意识增强,特别是文明出游理念为越来越多民众接受。然而,部分景区“爆棚”、游客滞留、景区关闭等不和谐事件让新法遭遇尴尬。2013年国庆黄金周后,让我们再看中国首部《旅游法》实施。

新法亮剑——且看旅游市场新变化

  团费不同程度上涨

旅游法禁止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使各地旅行社的团费出现了不同程度上涨,导致一些冷门线路,由于价格稳定,性价比提升,游客数量较多增长。>>

游客数量不断刷新

全国共接待游客4.28亿人次,比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增长0.7%;实现旅游收入2233亿元,比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增长6.1%;游客人均花费支出521元。>>

散客自游明显增加

旅游法禁止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使得团费上涨,加之黄金周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弃团自游”成为出游“主旋律”。从多地景区接待情况看,团队游客相较往年下降明显,而散客明显增加。>>

旅游市场更加规范

大多正规旅行社都按照旅游法规定,安排了全程无购物、无自费项目的行程。消费明明白白。但一些游客还是感受到了导游的“诱导”。>>

协商购物不易操作

绝大多数正规旅行社都严格按照旅游法规定,安排了全程无购物、无自费项目的行程,但部分游客明确提出的购物需求让旅行社纠结。出境团游客的“怨声”更大。很多游客带着较强购物欲望,地接社却绝对不予安排。>>

购物店经营“寡淡”

在旅游法的震慑下,许多购物店“风光不再”,经营惨淡,有些甚至直接关门歇业。导游收入减少40%左右。但和团费合理上涨一样,这也是在回归到正常、合理水平。>>

文明出游“写入合同”

旅行社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出游纳入旅游合同,让游客树立起一种文明的观念。>>

部分旅行社变相宰客

由于旅游法禁止“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行为,旅行社为提高利润将许多旅游线路大幅涨价。有些旅行社玩起了变相拿回扣、强制加项目、拖延性报价等多个花招“蒙骗”消费者。>>

出境游受法影响有限

正规大社在行程中的购物及资费项目都不是强制性的,团费价位一直就定得稍高一些。因此,出境游旅行线路价格调整较小,较去年同期没有太大的差别。>>

游客感到“有法可依”

“《旅游法》让我感觉有法可依,我相信这会是一次别样的高原之旅,游客也是这部法最大的受益者。”国庆期间陕西游客陈玉珩说。业内普遍认为,新《旅游法》给游客保障在“十一”已经初见成效。>>

最大承载量沦为空谈

针对旅游景区拥堵的情况,新《旅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但“拥堵”已成为黄金周旅游的代名词,对于景区来说,今年各大旅游知名景区接待游客的数量也屡创新高。>>

非法在线游网站猖獗

新《旅游法》的实施催热了自助旅游市场,在线预订备受出游者们的青睐。众多非法在线旅游小网站,通过使用与大网站雷同的域名,“山寨”知名网站,组织非法“一日游”,蒙蔽消费者等违规操作来赚取利润。>>

 违法必究——点评黄金周旅游大事件

香格里拉强迫购物事件 导游旅行社被“双罚”合理

10月6日,媒体曝光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旅游“怪象”——游客拒绝参加强制消费项目竟被导游驱赶下车并受到威胁。游客向迪庆州旅游局投诉,不但未能得到执法人员的帮助,反而遭到奚落甚至辱骂。随后,迪庆相关部门通报称,迪庆旅游执法支队已对涉事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措施:两名导游分别被吊销导游证和上岗证;涉事旅行社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一个月。爆粗口的执法人员被撤销一切职务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对于事件的处理结果,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导游违法强迫游客购物,还要处理旅行社?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北京市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杨富斌解释,现行旅游法之所以规定在导游、领队等具体经营人员发生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旅游监管部门应当对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都给予处罚,其主要目的是借此警示和惩罚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和相关的直接责任人,使这两个方面的相关人员都不能心存侥幸,各自为自己开脱责任。

从法律上说,对旅行社的这一责任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即使旅行社自身对此行为无过错,其委派的导游、领队等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旅行社也要为此负责。也就是说,这里根本不存在重复处罚问题,因为导游、领队是旅行社雇佣的人员,其行为代表旅行社的行为。即使某些导游或领队人员因害怕受处罚而逃跑了,旅行社仍要对此违法行为负责。

九寨沟游客滞留事件 景区预警失职难辞其咎

10月2日,四川省九寨沟景区由于游客人数超出景区承载量,出现了四千多名游客滞留的情况,部分游客滞留时间长达5小时。有游客抱怨,已被堵了3小时,景区却还在卖门票放人,最终导致想上的上不来,想走的下不去。

虽然滞留游客已经被全部安全疏散,当地景区主管部门也公开致歉,但杨富斌认为,这一事件中,当地景区主管部门即使不能说是预警失职,起码也是预警工作做得不够。对于造成的大量游客滞留景区的情况,景区方面肯定是有责任的。

赴美游遭遇景区关闭事件游客投诉不受旅游法支持

国庆假期前夕,因美国联邦政府预算未获国会批准,一些由联邦政府资金资助或补贴的景点、景区于10月1日起暂时关闭,这对中国游客赴美行程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引发部分游客的投诉。国家旅游局也于10月3日发出提示,提醒近期赴美旅游的中国游客和旅游团队,密切留意相关情况,审慎选择出行路线。

对于这次事件,杨富斌表示,站在游客的角度,确实在情感上不好接受,但是,站在旅游法的角度,旅游者的投诉不会得到支持。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要由旅游者和旅行社、导游协商变更合同和旅游行程,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协商解决,共同负担。”杨富斌说,“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向旅行社还是美国政府索赔,我认为都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事情,这属于旅游当中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旅游者冷静对待。”

倒逼转型——详说旅游行业新机遇

  由于进入门槛低,我国旅游行业长期处于散、乱、差的低端恶性竞争格局,呈现“散、乱、差”的特点,“零负团费”接团等低价恶性竞争现象频现,业内人形象地称之为“卖白菜的价格,卖白粉的风险”。>>

“零负团费”接团,作为一种商业模式,之所以能够流行,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是随着强制交易、坑蒙拐骗等违法行为的猖獗,这种模式本质退变成为欺诈游客,非法牟利。在低价经营恶性循环中,游客事实上陷入了高价陷阱,导游成为“鱼鹰”,陷入高压力带团的境地,服务意识全无。导游买团后,为了弥补接团的费用,会想方设法增加游客的自费项目和进店购物,从中收取回扣和佣金。名义上的低价背后隐藏的是重重陷阱:降低餐标、降低住宿标准、更改行程、增加自费景点、导游变导购,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景点参观时间。

多年以来,“零负团费”成为了旅游行业的一个怪圈,圈在其中的三者,旅游者、旅行社、导游都深受其害。在这个怪圈中,旅游者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旅行社则陷入恶性竞争,如此长期扭曲的发展,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在这个怪圈中,没有真正的赢家,不可持续,没有前途。

因此,“零负团费”是困扰旅游行业的顽症,也正是《旅游法》锋芒所指。

如何打破这个怪圈?《旅游法》进行了缜密细致的规定。在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时,《旅游法》规定了诸多救济方式,如旅游者的无理由退货权,第35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65条还规定了任意解除权,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另外,还规定了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倍数更高的惩罚性赔偿,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对旅行社而言,新《旅游法》影响最大的规定是明令禁止强制购物和自费项目。法律规范后,价格、行程更透明,游客不会像原来那样没完没了地进出指定购物店,可以多些时间在景点停留,可以去自己想去的地方购物,团费价格高点也合理。因此,新《旅游法》既是保障法,又是规范法,也是促进法。它就像一根撬棍,去撬动整个行业的车轮驶离怪圈,走上正轨。“让导游不再是导购,让导游与游客之间不再是对立、博弈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让游客真正体会到旅游的乐趣,找回旅游的本真。”

《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产品价格上涨,成交量下降,市场将经历阵痛。资质好的大旅行挤掉资质差的旅行社。游客出行过程中的隐性消费、购物、小费等将摆在明处,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店后,看起来报团门槛提高了,事实上旅途总花费相差不多,而行程则会更清净。资金力量不足、服务质量一般的小企业将会在这次阵痛中被淘汰,如果法律执行得效果好,之前带猫腻的购物店会倒闭,原来主营低价购物团的旅行社将难以为继,估计约有三分之一的旅行社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

旅游行业正经历这样一个阵痛期,也是一个市场净化的必经过程。

《旅游法》将拉高整个旅行社之间的门槛,推动建立垂直分工体系,不同规格旅行社应该承担起不同的角色和任务,让旅游消费者获取到更好、更合理,更有保障的旅游产品。

对于规模较大、比较正规的旅行社来说,《旅游法》实施被视为一个利好。在以往恶性竞争下,大旅行社进退两难,参与价格战,势必拉低服务质量,影响品牌建设,不参与降低价格,将压低利润,难以维持经营收入。《旅游法》实施后,大旅行社应积极进行全员培训,学习法律实施后的接待规范、操作习作、合同变化,及探索更深层次的产品设计,借此机会逼退低价竞争,获得新的发展空间。

对于中小规模的旅行社来说,抱团发展、优势互补,整合原有的市场份额、航空和铁路的售票资质、会议会展公司、导游培训中心和旅游车队等资源,将旅行社业、交通业和景区等旅游各要素更紧密地结合,以降低旅游产品的成本,并合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才能化解他们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的实施将促进旅游行业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洗牌,所有旅行社回到同一起跑线。旅游业应该以此为契机,突破低价竞争格局,以差异化、精细化发展做大做强。旅游行业应转变靠低价赢数量的竞争方式,设计个性化、高端化、精细化、主体化等多层次多种类的游玩线路来赢得客户,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旅游市场良性发展。>>

  另外,“十一”黄金周的出游现状表明,散客自由行的趋势是必然,这种形式逼迫旅行社的产品从线路产品转向元素产品,更加细分化、多元化,旅行社动态组合的产品将增多。在整个旅游市场上,旅行社在落地游览以及复杂性旅游线路上的优势,可以保证其在这方面免受大的冲击,但提升服务质量和消费体验是其保证优势不得不注重的问题。>> 

任重道远——直面旅游法实施新挑战

  《旅游法》的本质是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打击强制购物、自费项目过多等乱象,净化旅游市场,给我国旅游业发展带上了“紧箍咒”。人们期待,通过法律的实施和有力执行,能够实现“更多的国民旅游,更高的品质分享”。但其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需要多方来调整和适应。现在中国旅游处在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是整个行业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必然,无论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服务者,不仅意识要转型,行动也要跟上,才能做到依法兴旅。>>  

成为“旅游业宪法”任重道远

    旅游法成为“部门法”,把与之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消费者、公共资源景区收费、旅游企业及从业者等资质管理、旅游合同及合同管理等一并归入其中,集行政处罚法、民事法、刑法、程序法于一体,明确各旅游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与后果,使这一部旅游法成为“旅游大法”和“旅游业宪法”,意义相当深远。从今年黄金周的情况来看,旅游法仍有还多工作要做,有的地方还需完善,可谓任重道远。>>

  加快修改《旅游法》配套法规

    现在全国各省区市的人大都制定了《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旅游法》有很多创新性规定,各地人大要根据《旅游法》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同时,《旅游法》已经与现行法律进行了衔接,但与现有的行政法规并不一致。对于现有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有关行业也要对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执法主体等内容需进一步明确

  立法部门应当根据《旅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细化相关条文,对执法主体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真正根治行业顽疾,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旅行社、景区等主体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要广泛进行宣传,让老百姓了解作为旅游者有什么权利、义务和责任。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经营中的流程、惯例、规章、合同等进行清理。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市场执法人员熟悉《旅游法》的规定,为《旅游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

  要持续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立法之后,严格执法更为关键。旅游产业链条长、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只有行业自觉、监管跟进、综合治理,中国旅游业才能真正整装出发。>>

  游客应主动了解遵守《旅游法》

    广大游客应该积极主动地去了解、遵守《旅游法》,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学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争当文明游客。全社会都有义务携手共创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严格执法 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新法实施后,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据新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没有涉及具体惩罚措施条款,《旅游法》一定程度上缺少威慑力。最终能否起效要看法律是否能执行到位,是否对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

  与时俱进应对“散客时代”新挑战

    传统观光游时代是“保姆”时代,现在是个性化、多元化的休闲旅游时代,无论对政府还是旅游企业来说,都是大挑战和考验。对于散客时代的消费方式,该怎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这些都是面临的新问题。旅游法重点解决了团队游客的问题,但是对散客关注不够。散客的权益如何保障,将是下一步需要研究的课题。>>

  依法治旅——必知十项权利五项义务

  《旅游法》中明确规定了游客的哪些权利?游客要履行哪些义务?旅游者如何维护权益和履行义务?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第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二拒绝强制交易权,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合同的转让权;

第四合同解除权,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损害赔偿请求权,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六受尊重权;

第七安全保障权;

第八求助请求权;

第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第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游客同时要承担的义务:第一是文明旅游的义务,第二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第三是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第四是安全配合义务,第五是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和谐文明——期待中国旅游“升级版”

 

期待旅游更有尊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权益理应受保护。受制于《旅游法》,这个黄金周“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潜规则被大大削弱,可一日游随意改变行程和增加自费项目,导游和旅游执法人员的“暴力”言行说明,尊重旅游者尚未深入旅游从业者的内心。为此,要改变旅游经营中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还需全面提升旅游从业者的职业素养。更多>>

期待游客更加文明。垃圾随手丢、古长城随意攀爬、乱涂乱刻等行为在景区依然不新鲜。《旅游法》实施后,文明旅游从大处说是守法,其实更能体现的是个人对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的爱护,对自己形象的尊重。更多>>

期待旅游更加从容。随着人们的旅游需求由偶尔转为平常,享有自主的休假权利成为人们从容旅游的必要条件,也才能实现人生中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如今网络加速,火车提速,“到达”已变得更加容易,因此健全且能够得到落实的休假体系便成为众盼。更多>>

权利本位——解读《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充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权益

解读历时近三十年出台的旅游法

旅游业被人归纳为无烟囱的“工业”、无校舍的“教育”、无广告的“宣传”、无会场的“外交”。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当时已起草出草案。但因多方面原因,直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旅游法草案才首次被提请审议。共十章一百一十一条的旅游法,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旅游服务合同以及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2013年国庆黄金周刚刚结束,作为《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长假,业内人士将其视为新《旅游法》的一次大考。其间被媒体曝光的“香格里拉旅游乱象”、“九寨沟游客滞留景区事件”、“赴美游客投诉景区关闭事件”等,格外引人关注。这些事件表明社会各界对旅游法的认知尚不到位,有关政府部门及执法人员尚不能认真落实旅游法的要求。出台旅游法只是规范旅游市场的第一步。当前旅游乱象层出不穷,旅行社、导游、消费者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法实施,将倒逼旅游行业转型,旅行社赢利模式、导游生存方式都将发生重大转变。徒法不能以自行。此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旅游法》让玩儿有法可依了,让旅行更有保障”,让我们把游客的话当成鼓励更作为期待,合力打造中国旅游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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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看法第一期《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读详解》
 文字/策划:张学伟  图片设计:白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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