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丁广宇
拆迁只是社会管理的缩影。告别暴力拆迁时代,实行“裁执分离”,是不断将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的一种努力。不可否认,有些社会管理者只注重抽象集体主义,漠视具体个人权利,暴力执法、血腥对抗不时出现;有些只关注目标结果,忽视程序公正,人情干预、暗箱操作难以避免;有些只看重表面稳定,花钱买平安,信访不信法、小报媒体炒作不断。解决这些顽疾,习近平总书记开了良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实现法治中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更需要行政机关的带头和司法的担当。依笔者来看,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还权力于法治。如同市场经济要把权力还给市场,法治中国首要的任务是把权力还给法治。其一,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守法。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只有政府带头遵法,群众才乐意守法。从“羊群效应”、“从众心理”到规则意识,是一个渐进与选择的过程,正如“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规则虽有,但人人不遵守,也就置若罔闻了,遵守者反成了傻子。为此,权力的行使范围必须法定,权力的行使程序必须合法,违法行使权力必须给予赔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得到处罚。其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规则就是做事的原则,就是火车轨道,偏离了就要出大事。面对拆迁,不是每个人都乐意,不是每个人都满意。但只要有规则可循,有法律可依,大家都在法律的基础上协商,没有化不了的矛盾,结不开的疙瘩。怕的是,公说公理,婆说婆理,鸡同鸭讲,最后只好上访、暴力,乃至“以死相抗”。只有将权力自觉纳入法治轨道,依照法律规则办事,群众才能信仰法律、信服政府、服从权力,才会循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要求、愿望和诉求。其三,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任何机制来评价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并对其效力作出相应处理,就谈不上法治国家,也谈不上依法行政。把裁判权交给司法,有了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每个行政相对人才拥有了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渠道,才有了和平表达诉求的途径,才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实施已二十多载,非诉执行的审查功能欠缺、权利救济不足等问题不断暴露,深入改革与完善更加独立的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有效避免法院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庭”,已形成共识,未来可期。
向公平要公正。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是司法的生命线,实现公正依赖公平的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在制度上要切实保障法院能够中立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立、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律。失去司法中立,獬豸的角就不可能不偏不倚,正义女神也要“剑走偏锋”,再公正的法官、再正确的判决在当事人看来也失去正义的外观。南通法院“裁者不执、执者不裁”模式就有效维护了司法中立的原则。而没有独立审判,审判权花落别家,法院地方化、行政化,被卡着脖子办案,不但官官相护难以避免,冤假错案也不稀奇,到头来受伤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连带整个法律制度。为此,各级法院必须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程序上,公平意味着守护程序公正。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目的,会损害目的本身。拆迁于政府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代表着公共利益;于个人则是利益的剥夺与救济,代表着私人权利。法治社会,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但更注重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强调私权利公平的补偿与救济。既不能打着公共利益的大旗肆意剥夺个人权利,也不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使违法者比守法者更要获益。公平还意味着必须破除权力本位,严格区分公务与私事,在社会生活领域消除特权,在刑罚适用上同等对待,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用公开立公信。“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早已是各界共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表态也赢得一片好评。各级法院正在全面探索和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环节的公开,司法程序不断走向透明。仍需强调公开的意义在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开”不等于“公布”,公开既是司法活动阳光化的一种结果,更是实现司法民主、发挥司法示范效应、引导社会生活的动态过程。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程序必须看得见、摸得着。要通过完善陪审制度,增加陪审员的数量,落实陪审员的权利,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司法、了解司法、认同司法;要通过改革正副卷制度,充分说明事实认定过程、阐释法律适用争议与裁判抉择,让当事人输得明白、赢得坦然;要通过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明确规则、树立典范。
靠为民树权威。司法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司法为民首先要求不断改进司法作风。群众利益无小事。当代中国,虽然权利意识勃兴,但打官司还是多数人最后无奈的选择。当事人到了法院,本就充满渴望,如果门难进、脸难看,自然会生埋怨,口口相传便有了“诉讼难”的批判。践行司法为民,要使法官胸怀百姓、心装群众,自觉想方设法地便民、为民,才能使群众依赖司法、信任司法。司法为民还要求正确处理效率与公正。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大多数案件应该尽可能地提高效率,及时判决,惩恶扬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但有些案件,涉及亲情友情,多做一些工作,或许挽救一段感情,甚至唤醒浪子回头。践行司法为民,要扎根基层实践,在审判方式上认真总结规律、及时形成制度,才能使司法真正贴近民众、满足期待。
中国梦,法治梦。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作为法律人的执法者、司法者责无旁贷,肩负重任。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建设
·北京高院:增强首善意识 促进法治建设
·罗笑虎: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
·山西晋城城区召开法治建设推进会
·[视频]云南; 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工作会议在昆召开
·[视频]云南; 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工作会议在昆召开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服务军队法治建设记事
·我国法治建设稳步推进人权保障备受重视
·安徽实抓法治建设非软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治建设主要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