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8月1日,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法院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可有效解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问题。
据了解,瑞昌市人民法院2011年对4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12年对5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今年以来瑞昌市公安局已对3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已是不争的事实。新刑诉法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和审判时是否到场就成为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据统计,2011年、2012年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0%以上来自于农村地区,而迫于生计,涉罪的未成年人父母多在外务工,联系困难或无法及时赶回家乡,而在家的多为老人,因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无法有效行使法定代理人职责。未成年人流窜作案虽较为少见,但未成年人涉嫌新型网络犯罪跨省、区作案呈逐年上升态势。2013年4月,瑞昌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海南省未成年人,诈骗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而其家属远在海南,不可能长时间在瑞昌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这就导致相应的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新刑诉法270条还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根据这一规定,该市6部门制定并推行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即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宜在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该制度还详细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符合条件、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等内容。(记者 肖海员 通讯员 杨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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