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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极端暴力犯罪要多管齐下

2013-08-08 09:46: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

近期,不少城市陆续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也直接影响了人们的安全感与幸福感。面对造成公众诸多不安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理性的思考:造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在当前,它又有着怎样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将及其危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

记者:当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其表现特点及危害主要有哪些?

李玉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一种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犯罪形态,这是它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也正因为如此,它首先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就是说,它针对的可能是公共场所的任何一个人,谁都有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受侵害的人也是没有防备的。

其次,它很容易使公众对政府丧失信心。由于这种犯罪很难事前防控,因此,一旦发生容易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并造成社会恐慌,从而引发人们质疑政府给人们带来平安宁静生活的能力。如果这个没有处理好,就会进一步侵蚀人们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心。

记者:结合当前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我们该如何看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诱发因素?

李玉华:这种犯罪的诱发因素有很多。就部分案件来看,一些人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而且没有找到一种合理的纾解途径来释放由此造成的压力时,就会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

从根本上来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利益分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们的权利观念也日渐增强,许多利益冲突问题开始凸显,并突出地体现在政府如何对待百姓利益方面。百姓的具体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矛盾。二是解决问题的渠道是否畅通。如果说刚才讲的是一个实体正义的问题,那么这就是一个程序正义问题。也就是说,出现问题后,国家有没有提供一个可以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实践证明,不少问题之所以久而未决,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正常的途径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记者:面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公安机关应该有哪些作为?

李玉华: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无论什么样的犯罪,必须坚持露头就打、常抓不懈。对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同样也不例外。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理性看待公安机关职能。我个人认为,从定位上来讲,公安机关需要做好两件事:一是执法,二是管理和服务。前者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从事前的防范角度而言,加强各项管理可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从而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而从事后的惩治打击角度而言,犯罪行为一经发生,就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公安机关必须承担的职责。

记者:政府、社会及个人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共同打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李玉华:公安机关只是社会管理的一个环节,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需要反思和行动的绝不应该仅仅是公安机关。我认为,对于其他管理部门而言,既需要反思,也需要各司其职,把问题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

社会治安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过多依赖于打压管控。只有每个政府管理部门都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所有问题都依法解决,才能真正合理合法地解决人们的诉求,才能真正把社会运行的成本降下来。

现实中,不少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乃至最终出现无法挽回的后果,其原因相当一部分就在于一些职能部门的源头工作没有做好,致使问题越拖越难办,甚至恶化。关于这一点,目前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很有针对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各个管理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改变作风,切实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尊重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问题的发生,才能使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如此一来,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自然也就上去了。(记者 汪振春)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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