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理论频道> 法治理念

紧密结合藏族地区实际正确实施刑事法治政策

2013-08-07 14:15: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日前,曾获得全国法院第八届司法统计分析优秀论文一等奖的青海高院《对青海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情况的统计与分析》一文,以其独特的视角及藏区调研的唯一性,引起多方关注。

    在青海藏族地区法治的发展中,藏族某些习惯法一直存在和保留至今,如藏族“赔命(血)价”习惯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青海某些藏族自治州制定了一些禁止藏族习惯法的规章制度,但是实行强制的效果并不好,“赔命(血)价”习惯法并没有因为法律实务部门的严厉批判和否定而退出历史舞台,它依然保持着一定的影响力。

    如何对待青海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国家刑事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国家刑事制定法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还要照顾到青海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的特殊情况。而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刑事制定法与“赔命(血)价”习惯法的关系,对青海藏族地区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青海高院高度重视这个调研课题,由董开军院长亲自担任调研组长,对青海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现行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两年多的调查研究。

    为了进一步掌握“赔命(血)价”习惯法的现状,课题组于2010年7至9月、2011年7月至8月前往青海省果洛、黄南、海南、海北等藏族自治州,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基层组织(如矛盾调解委员会)、藏传佛教寺院以及牧民家,对“赔命(血)价”习惯法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董开军院长介绍说,调研主要采取了经济分析方法、文化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以及社会调查方法,主要是:一是收集资料。收集了藏区公检法部门近十年以来处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同时,收集了基层组织(如村委会、矛盾调解中心等)处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如调解协议等。课题调研组共收集五年来海南、海北、果洛、黄南四个地区的相关课题材料1137份。其中,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共683份,检察机关的起诉书431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状23份。其中,涉及“赔命(血)价”习惯法的裁判文书就有255份;二是召开座谈会。在藏族自治州、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诉科、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大队、司法局等单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12次;三是与办案人员进行访谈。对直接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的公检法人员共访谈了19人次;四是进行调查问卷。根据不同调查对象设计了两类问卷调查:一类是针对法官的问卷调查,在法院内部进行,共发放200份;另一类是针对民众的问卷调查,在藏区牧民中进行,共发放50份;五是走访藏区牧民,并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座谈。在藏区共走访牧民26户,同时与部分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了座谈。

    通过分析现有资料和社会调查,在回顾青海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课题组重点调查分析了青海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机关的做法,并且在分析“赔命(血)价”习惯法存在原因的基础上,对“赔命(血)价”习惯法从法制统一性和构建和谐社会两个视角进行了总体评价;以正确处理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为主导思想,从死刑政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层面出发,提出了法院审判工作中对待“赔命(血)价”习惯法的意见和建议。

青海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情况的统计与分析(之一)

——青海省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的基本情况

    “赔命(血)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发生杀人、伤害案件后,受害人家属向致害人或家属索赔命价、血价的一种习惯法。根据资料记载和我们的调查研究,“赔命(血)价”习惯法中的“命(血)价”分为三部分,依次为“调头费”、“正额”和“煞尾费”,而且三种赔偿金额一般由部落首领按顺序逐一裁定。

    第一部分为“调头费”。设立“调头费”的原因在于防止被害方复仇亲族“出兵”闹事。

    第二部分为“正额”。“正额”才是真正的命(血)价。命(血)价的正额部分直接与被害者身份挂钩,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命(血)价,在各部落内部有传统的定制,各部落之间又有差别。

    第三部分为“煞尾费”。煞尾费通常为一头犏牛或白尾犏牛,尾巴上栓一把扫帚,表示尽除怨恨,永不再犯。

    藏族传统游牧业生产方式是“赔命(血)价”习惯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在青海藏区,各个部落习惯法均规定:凡为本部落的利益(主要是草场纠纷)杀死了外部落的人,“命价”由本部落的公众负担,旨在鼓励和培养人们的尚武精神,增强部落意识。本部落的成员被外部落人杀死后,本部落的人则会发兵威胁报复,给对方部落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主动或被迫给予“命价”。

    新中国成立以后,藏区各地政府采用政治运动的形式,废除了部落制度。但是,对部落组织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并没有根本上的触动,广大牧民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牧区相继实行了土地/草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原来的公社、大队、小队三级基层组织在对发生新变化的农牧区社会的整合与控制上,显得很无奈和无力,致使这一新变化的农牧区处于无序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近20年时间内,部落组织在农村牧区迅速复兴,并逐渐成为基层社会的控制力量。与藏区部落组织的兴起相适应,作为藏族习惯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赔命(血)价”习惯法也经历了一个从潜伏到兴起的过程。青海藏区“赔命(血)价” 习惯法的基本现状

    课题调研组共收集五年来青海法院审理“赔命(血)价”案件255件。具体情况及特点分析如下:

    一,就地域分布来看,适用藏族习惯法的地区范围广,且牧区比农区更明显,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具体而言,果洛、黄南、海南、海北等藏族自治州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刑事冲突的现象比较常见;而西宁、海东、海西等地区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刑事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

    二,从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来看,在刑事审判中,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案件占绝大多数。由此可见,“赔命(血)价”习惯法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对藏区的社会关系起着调整作用。

    三,从“赔命(血)价”习惯法的适用范围来看,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在藏族聚居地,除了对命案、血案进行赔偿外,对盗窃、强奸等案件也进行赔偿。

    四,从犯罪人的年龄情况来看,在适用“赔命价”习惯法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趋于年轻化。藏族人性情豪爽,尤其是年轻人,年轻气盛,做事不计后果,容易冲动行事。

    五,从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在适用“赔命价”习惯法解决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均偏低。通过分析发现,在青海藏族居住地多是高海拔、高寒地区,主要以游牧为主,没有固定的住所,孩子也无法固定上学,绝大部分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文化教育。

    六,从案件性质来看,在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案居多,其次是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其他案件。

    七,从发案原因来看,发案原因比较复杂。根据我们的调查,因无故起争端(如言语不敬等)而引发的案件136起,占全部案件的53.33%;因喝酒引发的案件有64起,占全部案件的25.1%。双方素有旧怨或因婚姻、草山、地界、放牧等纠纷而引发的案件有47起,占全部案件的18.43%;其他事由引发的案件有8起,占全部案件的3.14%。

    八,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在“赔命(血)价”案件中,“赔命(血)价”习惯法对量刑具有较大的影响。

    九,从赔偿数额来看,诉前通过“赔命(血)价”习惯法赔偿数额有很大悬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在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的案件中,赔偿额度极为悬殊,高的达到百万元,低的只有数千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们的调查,由于国家刑事制定法与“赔命(血)价”习惯法的相互妥协,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诉前赔偿大多只用“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这一句话来概括,用“全部”代替了赔偿的具体数额。这里面存在赔偿数额比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的多的现象,而且比例很高。青海藏区法院审理 “赔命(血)价”案件的具体做法

    根据我们的调查,青海省各级法院对审理涉及“赔命(血)价”案件的做法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严格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抵制藏区“习惯法”的适用。其结果是,案件的处理在法律效果的理解上没有问题,但社会效果却不理想。

    第二,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

    第三,国家刑事制定法与“赔命(血)价”习惯法相互妥协。在强行实施国家刑事制定法行不通的情况下,黄南藏族自治州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这实质上就是国家刑事制定法与“赔命(血)价”习惯法相互妥协的重要表现。

    第四,改变策略,积极化解矛盾。在青海藏区,一些司法机关在强行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审理“赔命(血)价”案件,效果并不理想。为了使刑事冲突的解决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积极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反而起到了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视频]武警四川总队医疗队赴藏区开展服务
·甘肃甘南:维护甘肃藏区稳定 为群众排忧解难
·青海法院以双语法官培训力推藏区司法公正
·青海法院以双语法官培训力推藏区司法公正
·芦山地震灾区法官远赴藏区3天调结两案
·青海高院举办首期青甘两省藏区法院双语法官培训班

·青海高院举办首期青甘两省藏区法院双语法官培训班
·天津高院举办援助青海藏区法院审判实务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