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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结合藏族地区实际正确实施刑事法治政策

2013-08-07 14:15: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青海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情况的统计与分析(之一)

——青海省藏族地区“赔命(血)价”习惯法的基本情况

    “赔命(血)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发生杀人、伤害案件后,受害人家属向致害人或家属索赔命价、血价的一种习惯法。根据资料记载和我们的调查研究,“赔命(血)价”习惯法中的“命(血)价”分为三部分,依次为“调头费”、“正额”和“煞尾费”,而且三种赔偿金额一般由部落首领按顺序逐一裁定。

    第一部分为“调头费”。设立“调头费”的原因在于防止被害方复仇亲族“出兵”闹事。

    第二部分为“正额”。“正额”才是真正的命(血)价。命(血)价的正额部分直接与被害者身份挂钩,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命(血)价,在各部落内部有传统的定制,各部落之间又有差别。

    第三部分为“煞尾费”。煞尾费通常为一头犏牛或白尾犏牛,尾巴上栓一把扫帚,表示尽除怨恨,永不再犯。

    藏族传统游牧业生产方式是“赔命(血)价”习惯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在青海藏区,各个部落习惯法均规定:凡为本部落的利益(主要是草场纠纷)杀死了外部落的人,“命价”由本部落的公众负担,旨在鼓励和培养人们的尚武精神,增强部落意识。本部落的成员被外部落人杀死后,本部落的人则会发兵威胁报复,给对方部落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主动或被迫给予“命价”。

    新中国成立以后,藏区各地政府采用政治运动的形式,废除了部落制度。但是,对部落组织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并没有根本上的触动,广大牧民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牧区相继实行了土地/草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原来的公社、大队、小队三级基层组织在对发生新变化的农牧区社会的整合与控制上,显得很无奈和无力,致使这一新变化的农牧区处于无序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近20年时间内,部落组织在农村牧区迅速复兴,并逐渐成为基层社会的控制力量。与藏区部落组织的兴起相适应,作为藏族习惯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赔命(血)价”习惯法也经历了一个从潜伏到兴起的过程。青海藏区“赔命(血)价” 习惯法的基本现状

    课题调研组共收集五年来青海法院审理“赔命(血)价”案件255件。具体情况及特点分析如下:

    一,就地域分布来看,适用藏族习惯法的地区范围广,且牧区比农区更明显,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具体而言,果洛、黄南、海南、海北等藏族自治州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刑事冲突的现象比较常见;而西宁、海东、海西等地区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刑事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

    二,从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来看,在刑事审判中,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案件占绝大多数。由此可见,“赔命(血)价”习惯法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对藏区的社会关系起着调整作用。

    三,从“赔命(血)价”习惯法的适用范围来看,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在藏族聚居地,除了对命案、血案进行赔偿外,对盗窃、强奸等案件也进行赔偿。

    四,从犯罪人的年龄情况来看,在适用“赔命价”习惯法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趋于年轻化。藏族人性情豪爽,尤其是年轻人,年轻气盛,做事不计后果,容易冲动行事。

    五,从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在适用“赔命价”习惯法解决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均偏低。通过分析发现,在青海藏族居住地多是高海拔、高寒地区,主要以游牧为主,没有固定的住所,孩子也无法固定上学,绝大部分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文化教育。

    六,从案件性质来看,在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案居多,其次是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其他案件。

    七,从发案原因来看,发案原因比较复杂。根据我们的调查,因无故起争端(如言语不敬等)而引发的案件136起,占全部案件的53.33%;因喝酒引发的案件有64起,占全部案件的25.1%。双方素有旧怨或因婚姻、草山、地界、放牧等纠纷而引发的案件有47起,占全部案件的18.43%;其他事由引发的案件有8起,占全部案件的3.14%。

    八,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在“赔命(血)价”案件中,“赔命(血)价”习惯法对量刑具有较大的影响。

    九,从赔偿数额来看,诉前通过“赔命(血)价”习惯法赔偿数额有很大悬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在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解决的案件中,赔偿额度极为悬殊,高的达到百万元,低的只有数千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们的调查,由于国家刑事制定法与“赔命(血)价”习惯法的相互妥协,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诉前赔偿大多只用“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这一句话来概括,用“全部”代替了赔偿的具体数额。这里面存在赔偿数额比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的多的现象,而且比例很高。青海藏区法院审理 “赔命(血)价”案件的具体做法

    根据我们的调查,青海省各级法院对审理涉及“赔命(血)价”案件的做法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严格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抵制藏区“习惯法”的适用。其结果是,案件的处理在法律效果的理解上没有问题,但社会效果却不理想。

    第二,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适用“赔命(血)价”习惯法。

    第三,国家刑事制定法与“赔命(血)价”习惯法相互妥协。在强行实施国家刑事制定法行不通的情况下,黄南藏族自治州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这实质上就是国家刑事制定法与“赔命(血)价”习惯法相互妥协的重要表现。

    第四,改变策略,积极化解矛盾。在青海藏区,一些司法机关在强行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审理“赔命(血)价”案件,效果并不理想。为了使刑事冲突的解决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积极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反而起到了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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