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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侦监工作属性 推进“一体两翼”格局

2013-08-07 11:37: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杨春雷

侦查监督“一体两翼”工作格局是指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的工作格局。它的提出极大地推进了侦查监督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的监督职责、更高更严的工作要求,为侦查监督“一体两翼”工作格局注入了新的内涵,对侦查监督工作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深化“一体两翼”工作格局,必须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属性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侦查监督部门既承担着审查逮捕职责,又承担着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这是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论述。他深刻阐述了侦查监督工作在检察机关中的职能属性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发展史也表明侦查监督工作对逮捕措施的司法审查属性,以及对侦查机关(部门)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属性。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好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属性,才能进一步树立和坚定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执法观念。二者之间只不过是监督属性、侧重点和功能不同而已。从监督属性上看,前者是制约型、裁断型监督,后者是督察型、启动程序型监督。从侧重点上看,前者侧重于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恰当、如何作出裁断;后者侧重于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权是否不当使用进行监督。从发挥功能上看,前者更多地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后者更多地是为了保障人权,确保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深化“一体两翼”工作格局,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深入推进“一体两翼”工作格局,要在准确理解和把握侦查监督工作属性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办案与监督、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监督他人与监督自己三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办案与监督的关系。传统意义上,习惯认为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追诉权的一部分,因此往往把审查批准逮捕与侦查权当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一体化关系,只有刑事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才是监督。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各界越来越认识到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属性和监督制约功能,特别是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说明不当逮捕的危害性,也说明审查逮捕职能是防止侦查权滥用、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将审查逮捕与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格局下去谋划。

二是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实践中,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在处理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关系上,往往侧重于支持配合而忽视监督制约,由此直接导致逮捕措施的过分适用,极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要最大限度地使逮捕措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是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监督他人与监督自己的关系。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一直存在对侦查机关监督力度较大,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监督力度偏弱甚至缺位的问题,由此导致侦查机关、社会群体、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了质疑。为加强内部监督,最高检陆续出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改革,极大地扭转了社会上的各种质疑,但从实践看,仍有部分检察人员没有真正树立监督他人与监督自己同等重要的意识。因此,必须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监督他人与监督自己的关系,既要强化对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又要强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切实发挥侦查监督对全部侦查活动的审查把关者、监督者的地位作用,真正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权威的监督形象。

深化“一体两翼”工作格局,推进侦监工作创新发展

深入推进“一体两翼”工作格局,必须始终坚持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线这一基础不动摇,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摆放在与审查逮捕同等重要地位,狠抓工作机制建设,推进“一体两翼”工作格局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一是突出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属性,强化审查把关功能。刑诉法为了保证逮捕措施不被滥用,对逮捕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这要求检察机关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刑事诉讼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要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正确把握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大力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及时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的证据体系。

二是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加大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着力解决监督渠道不畅、手段单一的问题,准确把握刑诉法新增监督职能,深入研究、实践如何全面履行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范围和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研究如何更好地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准确慎重地提出建议。

三是完善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大侦查监督资源整合力度,深入推进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共享平台利用效益。将审查逮捕和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统一纳入到一个平台中来,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在积极加强对审查逮捕质量和规范化的考核评查的同时,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考核评价比重,特别是要加大对监督实效的考核比重,切实发挥目标考核的引领示范作用。

五是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现阶段侦查监督工作之所以存在审查逮捕比重过大,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发展缓慢的问题,除主观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与侦查监督队伍人员少、办案任务重、压力大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重新科学认识侦查监督工作,合理测算侦查监督人员与任务需求,尽快调整充实侦查监督办案力量,确保监督职责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作者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