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间,法律援助已从一种法治精神走入普通人的生活——
法律援助,通俗地讲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过去十年间,法律援助从无到有,走过一段并不平坦的发展之路。如今,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为贫弱者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之伞。
据统计,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援助案件12.9万起,追索各类经济赔偿4亿多元,近17.4万人从这里赢回了公正与尊严。
下面是三起法律援助案例:
A 工伤维权 劳动合同是关键
2007年正月,福建农民工徐田秀在同乡的介绍下,来到平定县一家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但工作不满四个月,就遭遇冒顶事故,造成腰椎和右胫腓骨骨折,最终只能勉强拄拐行走。
出院后的徐田秀找煤矿老板和承包掘进工作的带工老板,要求解决工伤善后赔偿事宜。煤矿老板说掘进工作由带工老板承包,应该由带工老板负责。带工老板说虽然承包巷井掘进工作,但个人没有用工的权利,用工单位是煤矿,工伤赔偿应该由矿上负责。双方互相推托,谁也不管。
2008年6月,孤立无援的徐田秀想到了法律援助,走进阳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依法维权。中心主任张桃贵认为,徐田秀工伤维权中缺少的就是证据,第一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究竟是煤矿还是带工老板不确定;其二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第三没有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第四没有工资证明。手里唯一的证据就是徐田秀的住院证明。这些情况给徐田秀的劳动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
为了尽快搞清徐田秀的劳动关系,只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经过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徐田秀与平定煤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解决了用工单位与承包老板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用工单位为了抵赖,不惜变更单位名称,拒不执行仲裁结果,最终让这起简单的工伤赔偿,经历了从申请仲裁到一审二审的法院诉讼,再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复杂的司法程序。
2010年5月,在走过近三年的漫长维权路之后,徐田秀终于一次性拿到了全部的工伤赔款14.2万元。
B 学生在校受伤校方是否担责
事情发生在2011年2月,刘佳(化名)在学校上课时,因将食品干燥剂(生石灰)放入饮水的保温杯中发生爆炸,四溅的石灰石粉末进入刘佳的眼睛。事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刘佳到医院救治,校医用一盆清水给他进行冲洗,之后电话通知家长到校处理。
由于救治不及时,刘佳的双眼眼表碱烧伤严重,右眼仅有光感,左眼视力下降到0.3,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
学校认为,刘佳受伤系自己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了救护义务,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一部分慰问金。关于赔偿问题,家长与学校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1月,刘佳的家长来到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王艳律师承办了这起案件。
律师调查发现,正确的救治措施是将创面上的生石灰完全清除干净,在确定眼内没有石灰颗粒残留后方能冲洗,而且需要用大量清水冲洗创面至少在15分钟以上。
援助律师找到了相关法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认为,刘某受伤是一起意外事故,但是刘某受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救治,是导致刘某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校医错误的救治方法,也加剧了眼部的烧伤程度。校医和老师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属于失职的行为,学校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晋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学校赔偿刘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5.9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C 上访6年无结果法律援助画句号
发生在侯马市的61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上访6年无结果,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下达成调解协议。
2004年,侯马市中药厂的上级主管单位A与一煤矿公司B共同出资,将侯马市中药厂重新组建为新公司C,并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新公司原则上聘用原侯马市中药厂的全部在册职工,管理好离退休职工,并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不变,同时按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
自从新公司成立后,61位退休职工多次要求新公司C和上级主管单位A办理医疗保险,却遭拒绝。新公司C辩称,与61位退休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签过任何合同。在多次找两公司解决无望后,这些退休工人选择了集体上访。6年间,他们到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信访局,除了得到“向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的批复外,事件本身并无进展。
2009年国庆前夕,这起案件经侯马市法律援助中心进入司法程序。援助律师调取了当年签署的合作合同以及“关于解决侯马中药厂改制中退休人员上缴医疗保险费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要求新公司C及上级主管单位A(本案第三人),为受援人办理医疗保险的代理意见。
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新公司C在法院的主持下与退休职工达成调解协议,愿意从2010年1月1日起缴纳医疗保险。
记者手记
采访中有位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笑称“千万不敢大肆宣传,群众来了我们没有那么多的律师和办案经费。”虽然是一句玩笑,但确实反映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无奈。
目前我省县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普遍偏低,平均只有260元—400元,而据调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平均每案的成本费应在600元—1000元,差距明显。很多地方都需要法律服务人员自己垫付办案成本费,这难免挫伤办案积极性,影响办公效率和工作质量。
法律援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保障。从2011起,省财政将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由85.5万元增加到119万元 (每县1万元),增幅近40%。但是,目前法律援助的投入远远赶不上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经费紧缺仍是制约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发展的瓶颈。
不断出现的上访上网,有当事人希望走“捷径”的主观原因,同时也反映出基层受人力、财力所限,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畅通的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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