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时
日前,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计划的消息引发热议,不少人对此都持质疑的态度。质疑者认为,阅读是很私人的事情,一个人是否愿意读书无法通过立法来改变,阅读入法是“立法万能论”的体现。
要探讨阅读立法是否可行,首先要搞清楚这项立法的意图是什么。从相关报道和有关专家的介绍来看,阅读立法更多的是强调政府为保障国民阅读的权利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国民不阅读就会受到何种惩罚。如怎样解决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的问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阅读时间和阅读条件,等等。
显然,立法者的初衷是要解决“想阅读但无条件阅读”的问题,而不是解决“不阅读就要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那种一见“阅读入法”的字眼便认为是要追究“不读者”的责任的观点,恐怕是陷入了“法律就是规定‘不能做什么’”的惯性思维中。在全民阅读硬件不足、软环境还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用立法保障全民阅读的权利不仅可行,而且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