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应该由人大选任,案件管理应强化质量管理,司法公开还有待深化……在8月3日举行的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
赋予监督员决议法律效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10年来,对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但这一制度没有得到社会相应的肯定,目前也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
陈卫东认为,人民监督员监督要避免检察院有需要就请进来,觉得用不着就不请的情况。应建立常态机制,在检察权滥用或者案件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听取群众意见,或案件当事人投诉,或人民监督员认为需要监督的情况下,自动进入监督程序。
在监督效果上,对于人民监督员评议结果与拟处理结果不同的,目前检察机关普遍采用提交检委会决定的方式,陈卫东建议明确人民监督员决议的刚性,即赋予法律效力,如检察官拟不起诉而人民监督员评议认为应当起诉的,必须起诉。
“据我之前调查,人民监督员大多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且多为检察机关主导选任。”陈卫东指出,这是人民监督员缺乏公信力的主要原因,“建议由人大来选任,建立选拔人民监督员信息库,随机抽取有资格的人来担任,任期一年”。
案件管理核心为案件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一直很关注检察机关近年来推进的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他认为此举将以前的分散多头管理转变为全程统一管理,既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更有价值的依据,还有效遏制了办案超期和程序违法,提高了办案质量。
“目前,案件管理主要针对案件的进度、期限等,属于基础管理,均为法律规定必须做到的事项;案件管理的核心应当是质量管理,这也是下一步案件管理工作的方向。”顾永忠说,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届还未对案件质量标准形成共识,但可以肯定,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认识是不同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认识与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对案件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因此,案件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办案规律,不能因为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起诉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就认定办案有问题。
顾永忠还提醒说,在案件管理过程中,要借助信息技术,但不能完全依靠信息技术,案件管理也要强化对司法人员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
尚处于流程程序公开阶段
“司法公开有利于当事人的参与和理解,实现司法民主化;有利于群众监督和获得群众信赖,实现司法社会化;也有利于司法独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说。
汤维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国司法公开才迈出了第一步,基本还处于流程、程序公开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向实质和深度推进。比如,审判背后的请示汇报等尚未实现公开,可能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
汤维建还提出,虽然目前很多法院从案件受理、证据交换到庭审、裁判文书等过程实现了公开,但仍需要探讨案件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要不要公开、法院内卷信息要不要公开等问题,当事人和公众往往更想了解这些内容。
“司法只有公开才有公信。”汤维建提出建立阳光司法保障机制,从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保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监督等方面,推进司法公开从阶段向全过程、从形式到内容、从个别向常态、从被动向主动不断深化。(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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