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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修改三十稿后,村委会组织法终出台

2013-08-05 10:16: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张维炜

立法在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一次次全国人代会成为见证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的盛会。

1987年11月24日,是一个值得中国农民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中国农民实行自治的第一部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颁布。

但许多人也许难以想象,这部后来被视为开创了中国“草根”民主重大改革的法律,制定过程却是一波三折,在颁布之前曾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于1987年4月列入了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

出人意料的是,这部法律草案在大会上受到来自基层地方政府和官员代表更多的质疑和反对。据当年参与法律起草工作的国家民政部计财司原司长白益华回忆,分歧点集中在村委会和乡政府关系界定上,甚至许多代表团内部都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大会期间,为了让代表们畅所欲言,1987年4月6日上午,彭真同志在人民大会堂西大厅,召开代表团团长座谈会,专门讨论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问题。

争论仍然相持不下,1987年4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一个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审定修改后颁布试行。

之后,又经过反复调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终于在1988年1月24日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了慎重,法律采用了试行。

就这样,历时四年,经过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反复修改三十稿后,村委会组织法终获出台。

从此,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历经了一次又一次极为重要的民主实践,而村委会组织法这段不平凡的立法经历也永远载入全国人大立法史册。

法制健全发展的同时,公民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1987年,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将县政府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这位“民告官第一人”当时的想法很简单,就是要“讨个说法”。出乎他意料的是,仅仅过了两年,行政诉讼法就经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但这部法律的制定当时顶着巨大的压力。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是当年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据他回忆,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书约130份,公民直接寄送法工委的意见书300多份。

“不同的观点很多,当时有给人大写信反对立法的,有一次有上百名基层干部签名给人大写信反对通过这部法律……”罗豪才深有感触地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可能比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大。”

然而,限制公权力滥用已是大势所趋。最终法律排除万难获得通过,将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约束之下,中国确立了“民告官”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开创先河,此后的二十多年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通过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行政救济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

据统计,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初创期,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承担起法制恢复重建的重任,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四十多件。这其中,包括1982年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刑法、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

这些法律密集出台,为中国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待续)

(摘自《中国人大》杂志《法治中国,从这里起航》)

[责任编辑:李家亮]